迄今为止,国际法院的管辖权问题仍然是一个值得认真讨论的问题。在联合国通过的决议中,特别标明“在确认不是《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并不承担《规约》规定的义务的同时,敦促所有国家以及相关区域组织和其他国际组织与法院和检察官充分合作”。直截了当地说,即使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制裁利比亚的决议,并且决定将卡扎菲提交国际刑事法院审判,但这并不意味着赞成这一决议的国家必然承认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权。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特别声明,“不是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以外的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国家的国民、现任或者前任官员或者人员”,根据“安理会规定或者授权”“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采取的行动所引起的,以及与之相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接受本国的专属管辖”。换句话说,即使配合联合国安理会实施有关决议,并不意味着这些国家的公民或者政府官员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他们的行为仍然受到本国的专属管辖,除非明确放弃这一专属管辖权。通俗地说,由于执行联合国安理会的决议,而采取了一些行动或者没有采取一些行动(譬如,没有及时冻结卡扎菲家族的财产),是否应当接受国际刑事法院的管辖,答案是明确的——不是《国际刑事法院罗马规约》缔约国的,其国民和政府官员仍然接受本国法院管辖。这一规定从根本上消除了借助于联合国安理会通过的决议,向国际刑事法院引渡其他国家国民或者政府官员的可能性。
联合国安理会在通过有关决议时之所以谨小慎微,就是因为在一个主权国家内部爆发武装冲突往往是由多种因素促成的。“和平示威”和“武装暴乱”究竟如何界定需要联合国安理会进一步斟酌,“武力镇压”和“维持治安”之间究竟是何种关系需要国际社会深入探讨。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国际社会很可能会做出错误的决定。所以,联合国安理会“欢迎阿拉伯联盟、非洲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秘书长谴责正在阿拉伯利比亚民众国发生地的严重侵犯人权和违反国际人道主义法行为”。联合国安理会作出的决议实际上是建立在“机构裁决”基础之上的,是根据阿拉伯联盟、非洲联盟、伊斯兰会议组织的判断对卡扎菲政权的行为作出定性。这种“机构裁决”显然比某些西方新闻媒体或者某些西方国家单方作出的认定具有权威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