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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检起诉马英九 万言书新闻稿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8-07-10 13:41:32


马英九三中案被起诉,媒体高度重视。(中评社 张嘉文摄)
 
  二、 95 年 2 月至 12 月间中视公司股权交易部分(起诉犯罪事实贰、二、部分):马〇九、张〇琛、汪〇清为藉于 94 年 12 月 26 日广电法所订时限前,使国民党退出媒体经营之名义,掩饰实质处分党产之作为,并营造马〇九及国民党之正面政治形象, 为马〇九于 2008 年带领国民党重返执政铺路,渠等明知余〇新并无履约之足够资力,且与余〇新就华夏公司股权交易之重大交易事项标的、条件均未有共识,犹执意仓促与余〇新签约,致衍生双方于签约后不久即屡屡爆发重大争议之状况;惟马〇九为免其甫于 94 年12 月 26 日对外公开达成国民党退出媒体经营之改革成效,于短短 1 个月后即宣告落空,将斲伤其政治形象及诚信,遂指示张〇琛、汪〇清持续与余〇新协商,勿使交易破局;马〇九、张〇琛、汪〇清共同意图为余〇新之利益,迁就余〇新之资力状况,再牺牲中投公司、光华公司之利益,持续对余〇新所提交易条件妥协让步,使交易标的不断变更,由三中缩至二中,再减至一中,且于与余〇新谈判期间,更意图为国民党之利益,主导光华公司以 11 亿 1,067 万 6,635 元之价格,向国民党购入履遭余〇新质疑,而有高度无法实现风险之债权,使光华公司受有经营诚信及商誉之重大损害。马〇九更于与余〇新谈判逾协商期限,致华夏公司收购股份合约已失去效力之际,明知余〇新意欲索求中视公司股权交易“将近 5 亿元之暴利” ,虽不予认同,称“这个太荒唐了嘛”、 “我觉得我们不能受人家威胁…而且动不动就说,啊你们 2008 年要选“总统”,所以我们就不敢怎么样…”,惟另一方面却又顾虑维持与余〇新间之 “和谐” 、其与国民党之“各种各方的评价”及其“人格形象”,而一再指示张〇琛、汪〇清勿使交易破局,并于经汪〇清报告华夏公司之主导权攸关旧中央党部大楼、中影公司股权、中广公司股权等党产之处分后,为营造改革形象,转而指示张〇琛、汪〇清,称:“变成说你有什么方式,能够让他回到正确的轨道上来,就是说我还是愿意给你应该有的回馈,但是你要在其他地方跟我配合。”等语,表达如余〇新同意配合交出华夏公司主导权,即同意给予余〇新于中视公司股权交易之“回馈”;嗣又于张〇琛、汪〇清与余〇新谈判破裂之时,应余〇新之要求亲自介入协调,虽于 95 年 3 月 13 日与余〇新谈判前,指示张〇琛、汪〇清如当日余〇新不接受中投公司设计之执行方案,即主张交易回复原状,并在汪〇清说明“天龙八步”之操作步骤及违法风险后,向余〇新提议双方回复原状,然遭余〇新以交易破局可能引发之政治效应施压后,马〇九竟即态度软化,转变立场不再主张回复原状,而表示希望双方续行协商,且虽明知依“天龙八步”给予余〇新要求之中视公司股权差价利益,涉有违反证券交易法之犯罪嫌疑,且知中投公司、光华公司为有价证券公开发行公司,又向金融机关贷款、发行商业本票及公司债之金额庞大,若同意于中视公司股权交易案给予余〇新巨额差价利益,除将损及中投公司、光华公司及股东(国民党及全体党员)之权益外,亦将对员工、债权人、一般投资大众之权益及证券市场、社会金融秩序之稳定造成影响,竟仍不愿承担华夏公司股权交易案破局,对其可能造成之政治风险,而与张〇琛、汪〇清共同意图为余〇新及荣丽公司之利益,由马〇九指示张〇琛、汪〇清以执行“天龙八步”财务操作之方式,掩饰以每股 6.5 元之不合理低价出售中视公司股权,使荣丽公司获取巨额差价利益之不法犯行,换取余〇新同意信托华夏公司股权予中投公司指定之律师,使马〇九、张〇琛、汪〇清得以后续控制处分华夏公司下之中影公司、中广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使中投公司、光华公司于出售中视公司股权为不利益之交易,遭受高达4亿9,430 万 4,397 元之重大损害。

  三、 95 年 3 月 24 日旧中央党部大楼及 95 年 4 月 27 日中影公司股权交易部分(起诉犯罪事实贰、三、部分)马〇九、张〇琛、汪〇清均明知中影公司并非广电法所定之广播、电视事业,不受该法第 5 条第 4 项所定党政军退出媒体经营条款之限制,并无并同中视公司、中广公司股权出售之必要性,且中影公司存有前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拨归经营之日产戏院应返还予国家之争议尚未解决,竟为尽速出脱上开具不当取得争议之党产,避免遭收归为国家资产,又认张〇发亟具政治上之影响力,财力颇丰,企图藉由党产交易扩展政治影响力,即共同意图为张〇发及长荣集团之不法利益,及损害国民党之利益,由马〇九径行独断与张〇发达成以总价 43 亿元之低价包裹出售旧中央党部大楼及中影公司华夏大楼之协议,且其中旧中央党部大楼更系以23亿元之低价贱卖;又为维持94年12月24日以出售华夏公司股权之方式包裹出售三中之假象,避免遭外界质疑国民党及中投公司仍实质操纵处分中影公司之不动产,复共同意图为蔡〇元所代表之买方集团之不法利益,在征得买方集团承诺配合处分中影公司华夏大楼后,明知买方集团就中影公司股权所为每股 65 元之出价,系严重低估中影公司三大不动产之价值,且未计入影片等无形资产价值,仍违背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及应忠实执行业务之义务,未为中投公司及股东谋取最大利益,违反交易常规,未依公平市价衡量中影公司之资产价值以评估中影公司股权之合理价格,即以每股 65 元贱价出售予买方集团,使中投公司受有 18 亿 231 万 6,650 元之重大损害。张〇琛、汪〇清复为达成马〇九所指示使长荣集团以“不超过”20 亿元取得华夏大楼,明知买方集团成员郭〇强并无出资之意,而另成员庄〇均资力不足,犹执意与愿配合出售华夏大楼之郭〇强、庄〇均进行交易,且规划亟具风险之不动产处分利润分享机制,又于中投公司仅收取买方集团支付少数价款之时,即将中影公司经营权及股权移转予买方集团,使买方集团得以操作减资,获取巨额之减资利益,并使庄〇均得以利用担任中影公司副董事长之职务,挪用中影公司款项,导致中影公司爆发经营权纷争,而不动产处分利润分享机制亦无从实现,中投公司亦因中影公司股权买卖契约所约定优先购买权仅规范买方集团,效力不及于中影公司,而无从以下限价格直接向中影公司要求买回三大不动产,而为不利益交易,且不合营业常规;综观马〇九、张〇琛、汪〇清等于中影公司股权交易所设计之上开交易条件及内容,显均系为达成马〇九与张〇发所达成包裹出售华夏大楼予长荣集团协议之目的,非为中投公司及股东谋取利益,而欠缺正当性、合理性,明显逸脱一般以营利为目的之公司于正常交易状态下被期待应有或被容许之作为;又马〇九、张〇琛等人于出售旧中央党部大楼时,亦因未依国民党财物出售规范之规定办理公开标售,反径洽特定人张〇发,以低价贱卖旧中央党部大楼,致国民党至少受有 4 亿 9,712 万 8,278 元之差价损害,复因无法履行许诺张〇发以 20 亿元取得华夏大楼之交易条件,而为张〇发基金会扣减旧中央党部大楼点交尾款1亿元,使国民党受有共计 5 亿 9,712 万 8,278 元之重大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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