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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检起诉马英九 万言书新闻稿全文
http://www.CRNTT.com   2018-07-10 13:41:32


检方制作精简简报向媒体说明。(中评社 张嘉文摄)
 
  参、所犯法条

  一、 犯罪事实贰、被告马〇九、张〇琛、汪〇清共同涉嫌违反证券交易法及背信部分:核被告马〇九、张〇琛、汪〇清等于华夏公司、中视公司、中影公司、中广公司股权交易案所为,均系涉犯现行证券交易法第 171 条第 1 项第 2 款之非常规交易及同项第 3 款之特别背信罪嫌,另渠等就出售国民党所有之旧中央党部大楼部分,则系涉犯 103 年 6 月 18 日修正前刑法第 342 条第 1 项之背信罪嫌;又被告马〇九虽于名义上非中投公司、光华公司之董事、经理人,然其行为时为中投公司、光华公司唯一股东国民党之党主席,并于华夏公司、中视公司、中影公司、中广公司股权等交易案中居于实际决策之地位,而指挥董事、经理人即被告张〇琛、汪〇清执行业务,实质居于有价证券公开发行公司董事之角色(参阅“最高法院”102 年度台上字第3250 号判决),且其所为上开犯行,既与具有价证券公开发行公司董事、经理人身分之被告张〇琛、汪〇清间具有犯意之联络及行为之分担,依刑法第 31 条第 1 项之规定,亦应以共犯论。

  二、 犯罪事实三、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等人涉嫌背信、业务侵占及洗钱等罪嫌部分:
  
  1.核被告蔡〇元有关犯罪事实参、二、(一)所为,系涉犯刑法第 336 条第 2 项业务侵占罪嫌。

  2.核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有关犯罪事实参、二、(二)所为,系涉犯刑法第 336 条第 2 项业务侵占罪嫌、103 年 6 月 18 日修法前之刑法第 342 条第 1 项背信罪嫌;又被告洪○行就掩饰、隐匿因自己重大犯罪所得财物部分另涉犯 105 年 12 月 28 日修法前之洗钱防制法第 11 条第 1 项洗钱罪嫌。

  3.核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有关犯罪事实参、三所为,系违反商业会计法第 71 条第 4 款故意遗漏会计事项不为记载致使财务报表发生不实结果罪嫌。

  4.核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有关犯罪事实参、四所为,则系涉犯刑法第 336 条第 1 项公益侵占罪嫌。

  肆、量刑意见

  被告马〇九为国立台湾大学法律系学士、美国纽约大学法学硕士、哈佛大学法学博士,曾任政治大学法律系副教授、美国波士顿第一银行法律顾问、国民党中央委员会副秘书长、“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主任委员、“法务部”第 11 任部长,本件犯罪行为时任百年政党国民党之党主席及台北市市长;被告张〇琛为台湾大学经济系学士、美国中密西根大学会计硕士,曾任台湾大学会计系兼任副教授、“行政院”主计处副主计长、“行政院”研究发展考核委员会委员、“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员会委员、考选部会计师检核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行政院”副秘书长、“行政院人事行政局”局长、国民党改造委员会财务处主任、“行政院”主计处第一局副局长、局长、副主计长,本件犯罪行为时系国民党副秘书长兼行管会主任委员及中投公司、光华公司之董事长;被告汪〇清为政治大学财税系学士、财政研究所硕士,曾担任华信银行营业部副理、华信银行双和分行经理、泛亚商业银行副总经理、中投公司金融事业部经理、副总经理,本件犯罪行为时系国民党行管会义务副主任委员及中投公司总经理。被告 3 人均学养俱丰,深谙法律、财务金融专业与行政程序。被告马〇九有“法务部长”及 8 年台北市长的丰富行政经验,尤其台北市长任内办理台北银行与富邦金控合并案,曾经历各方质疑与调查,对于并购案件之相关规定与程序,知之甚详,对可能存在争议,有着全盘深刻的瞭解。其明知国民党于早期特殊时空背景下,持有大量财产,且部分存有极高之争议,被告马〇九因缘际会处于历史转折点,掌握国民党最高权力,支配上揭财产,理应充份利用其丰厚行政学能,发挥善良管理人注意义务,将此巨额财产依循国家法令途径,以合法、适当方式,兼顾国家社会最佳利益妥适处理造福国人。讵不思此途,竟惑于权位,密室暗议,私相授受财产,交易过程被告马〇九亦自陈 “太荒唐”,造成国民党及国家社会重大损失,观其所为,莫言善良管理人,即令愚人亦不至为之。论其动机或为搏取声誉;或为避免具不当取得争议之党产遭收归国有;或为交结盟友,其间被告等亦知所为涉有违法犯纪之实,仍心存侥幸,委请法律、财会等各种专业人员,或布置层层机巧名目与程序,遮人耳目移转财产;或临讼演练避罪遁词;或预置 6000万元巨款以备诉讼,被告 3 人虽机关用尽,力谋脱罪,然法网恢恢疏而不漏,本案历 12 载,经检察官查悉上情,事证明确,犯行足堪认定。核被告等所为系犯证券交易法第 171 条第 1 项第 2款、第 3 款之罪,请参酌 3 人于犯罪后犹饰词狡辩,相互推诿,态度不佳,暨渠等犯罪之恶性、平日生活状况、品行、犯罪对于国家、社会造成之影响等一切情状,分别依被告马〇九、张〇琛、汪〇清之犯罪情节从重量刑,以示警惩。另被告蔡〇元、洪〇霙、洪〇行等人涉嫌背信、业务侵占、公益侵占及洗钱等部分,则请量处适当之刑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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