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一 未休的年假补偿标准该如何认定?
在法庭上,阿才未休的年假期间的工资问题成为他和东家对簿公堂的焦点之一。“我已经工作累计满了20年,并且在公司连续工作满了1年,所以我应该享受的是每年15日的年休假。”阿才为此提供了此前自己工作公司的离职证明。
不过因为阿才的离职证明仅是复印件,而不是原件,其原先所在的公司对该证据并不认可,因此法院也没有采信该证据。最终,顺德法院根据阿才入职塑料股份有限公司工作时的实际年限,认定阿才累计工作年限未满10年,其依法应享有的年休假为每年5日。
而2017年的年假应该如何计算呢?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称,2017年10月28日,阿才原任职的塑料公司通知阿才,解聘其副总裁职务,11月2日办理完交接手续。按照这样计算,2017年阿才在公司的工作时限为306日。因此阿才2017年的应休年假应为4日(306日÷365日×5日)。
那么未休的年假工资应该如何计算?阿才的月薪为5万元/月。法院根据月薪计算,阿才未休的年假两年共计有9天,而法定年假未休应有三倍工资补偿。因此公司应该赔偿给阿才的未休年休假工资为41379.31元(50000元/月÷21.75日/月×9日×200%)。
焦点二 被解聘后还有绩效奖金吗?
记者了解到,当年度阿才被解聘后,是否还应享有年度绩效奖金的问题,也成为争辩的焦点。顺德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阿才和原任职的塑料公司,已就年终绩效考核奖金作出了书面约定,该约定合法有效,对双方产生约束力。
记者了解到,阿才和公司的合同中约定了“只对年度考核期间在职的员工进行考核,年度考核期间已离职的员工不予考核和发放奖金”。不过对该条款的解释,顺德法院从维护平等权利的角度出发,指出应解释为“基于员工原因,而导致在考核期间员工已离职”的情况下,才能不予考核和发放奖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