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6月25日电/据人民网报导,公海自由是久已确立的国际海洋法原则。航行自由作为公海自由的重要内容之一,既在习惯国际法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中得以保障,也受到其他自由和权利的限制。各国在行使航行自由时应妥为顾及他国的主权和海洋利益,而不能从实力出发为所欲为。这既是国际法的基本要求,也是国际社会的共识。
但却有这样的国家,打着“维护航行自由”的旗号,却干着“破坏航行自由”的勾当。1979年美国为反对拟议中的《公约》拓展沿海国管辖海域,而出台包括外交和军事行动在内的“航行自由计划”,此计划为美历届政府所坚持。这个目的不端的所谓“计划”从出生时就打上了强烈的单边主义烙印。
“航行自由计划”的目标是挑战美单方认定的他国“过度海洋主张”,包括领海基线划设、领海通行制度、毗连区管理、专属经济区权益、海峡通航等。虽然该计划也包括外交行动,但其核心特征是动用军舰或飞机等武装力量直接在海上挑战他国的权益主张。
自美1991年公布“航行自由计划”年度报告以来,共发表了30次报告,对60多个国家实施了600多次“航行自由行动”,挑战超过700项所谓“过度海洋主张”。被挑战的国家遍布全球,看似对所有国家一视同仁,但实际以发展中国家为主,伊朗、菲律宾、柬埔寨、印度、马尔代夫、阿曼、中国、印度尼西亚、缅甸等均在被挑战次数最多国家之列。
《公约》作为规范海域和海洋活动的国际法律文书,对各国航行自由利益与沿海国的主权和管辖权进行了巧妙搭配,在尊重和妥为顾及沿海国主权和管辖权的基础上,设计了不同海域的航行制度,实现各国权益的微妙平衡。美“航行自由计划”不仅与《公约》有关规定背道而驰,也违反《联合国宪章》的宗旨和原则,在国际法上奉行赤裸裸的“双重标准”。
美“航行自由计划”挑战《公约》确立的国际海洋法秩序。《公约》规定了内水、领海、群岛水域、毗连区、用于国际航行的海峡、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等海域。除公海和国际海底区域外,其余海域均为国家管辖海域。但美“航行自由计划”奉行“领海之外即公海”的过时海洋主张。根据美《海军行动法指挥官手册》,美将全球海域分为“国家水域”和“国际水域”两类。“国际水域”指内水、领海和群岛水域之外的所有海域,包括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公海等。实际上在《公约》等国际法中根本不存在“国际水域”的概念。美将毗连区和专属经济区纳入所谓“国际水域”,实行等同于公海的“航行自由”,违反《公约》确立的现代海洋法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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