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单纯的下调刑事责任年龄满足的只是对个例刑事裁决的舆论期待,幷不是一劳永逸的解决手段。面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低龄化的困局,也不能完全寄托于法律和社会机制托底的矫治工作,还要注重防范工作。比如,重视未成年普法教育,提高未成年人和其监护人的法律意识,这些具有“防患于未然”意义的工作,显然也很重要。正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二级大检察官童建明在去年全国两会“部长通道”上所言,办理未成年人案件,专业化和社会化要紧密结合。另外,也有专家建议可考虑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成立后,将其带入特定场所进行矫治。部分人大代表也在议案中提出了一些具体的践行路径。比如,建立未成年罪犯的学校,建立少年法院,建立比较完备的教育矫正体系,盘活现行法律规定的工读教育、收容教养等刑罚替代措施等等。这些建议的本质,就是在保护未成年人和防范未成年人犯罪危险之间,寻求一种相对平衡。
法律应当与时俱进,回应社会正当期待,既不能一味对低龄未成年犯罪分子采取重刑主义,也不能以年龄为挡箭牌纵容青少年犯罪。法律的权威和价值,幷不完全体现在处罚上,消除犯罪发生的原因也是体现法律价值的重要部分,将家庭保护、社会保护、司法保护与法律责任相结合,多管齐下,坚持教育为主、惩戒为辅的原则才是更佳的选择,这需要家庭、学校和整个社会来参与。(来源:环球时报 作者:吴丹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