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行《刑法》的相关规定,对于年龄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对其所犯罪行不用承担刑事责任。一方面,这一规定产生于40年前,已经滞后于时代和社会的发展;另一方面,现在中国未成年人无论是在营养条件、发育年龄,还是在教育水平、是非判断能力上,都和40年前不可同日而语,所以当他们以成年人一样的体力犯下严重罪行,最后却以未成年人的身份逃脱刑事责任,确实难以服众。
如今,这样的局面有望得到改变。针对未成年人犯罪刑事责任的问题,草案规定,将在特别情形下,按照特别程序,对法定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做个别下调。具体说来,就是已满12周岁不满14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情节恶劣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应当负刑事责任。
尽管只是在满足特定条件下的“个别下调”,但相比于过去“一刀切”地免于刑责,仍是一个巨大的进步,甚至可以视之为“从无到有”的一种突破。这样的进步和突破,不但契合了社会发展的现实,体现了与时俱进的精神,同时也满足了绝大多数公众对法律公平的朴素期待。
有了“个别下调”,将对未成年人涉嫌严重违法犯罪问题起到应有的震慑作用,同时也有利于引导未成年人的父母加强对子女的约束和管教,让那些年龄不大,却因为其违法犯罪行为给别人带来极大痛苦、产生严重社会危害的“小恶魔”得到应有的法律惩戒。按照法律专家和学者们一贯的主张,个别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就是在“一关了之”和“一放了之”之间寻求一种平衡,一种既能够让犯下严重罪行的未成年人得到应有的惩戒,同时又不至于把其“一棍子打死”的平衡。
对涉嫌严重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来说,这是一种惩罚,也是一种挽救,很有必要。(来源:太原晚报 作者:苑广阔 本文略有删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