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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江宁溺死脑瘫女童案”一审宣判
http://www.CRNTT.com   2019-08-10 11:16:24


 
  一审判决:女童爷爷和父亲的行为 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经审理查明,2009年被告人杨某响与妻子张某结婚,于2010年11月生育被害人璇璇。璇璇出生后即患有新生儿肺炎、缺血缺氧性脑病,后至芜湖市妇幼保健医院、芜湖市第一医院、南京市儿童医院等多方求医院,先后被诊断为中枢性协调障碍、重度精神发育迟滞。璇璇因智力低下,生活无法自理,不能自主走路、进食,被评为智力残疾二级,相关医学专家认为璇璇经过专门康复治疗病情可部分好转,但无法治愈,终身需要有人看护、照顾。

  在医治璇璇过程中,杨某响与张某产生矛盾,2012年10月,杨某响与妻子协议离婚,约定璇璇由杨某响抚养。2013年初,被害女童的祖母郭某将璇璇带回淮安娘家独自抚养。2015年郭某获残联资助,对璇璇进行了一期康复治疗。

  2018年5月底,郭某被查出患有癌症。杨某响担心母亲生病后无力再照顾璇璇,2018年6月23日晚将璇璇送至杨某松处,要求杨某松照顾璇璇,杨某松明确拒绝且提出将璇璇扔到河里淹死,杨某响未表示反对,随后杨某松指路,杨某响驾车,将璇璇带至江宁区湖熟街道句容河河道处,杨某松将璇璇推入水中致璇璇死亡。

  法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松、杨某响为逃避监护、照顾义务,将智力残疾的被害人溺亡,二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二被告人犯罪动机自私,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情节恶劣。杨某松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杨某响归案后,基本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后虽对自己的犯罪目的、行为推诿,但当庭对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仍能予以供认,故应认定构成坦白,依法可从轻处罚。

  据此,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依法打击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犯罪行为,保障和维护残疾人合法权益,倡导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故法院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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