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水利部通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可对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和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由流域管理机构每五年组织一次复核,水利部进行不定期抽查;部直管工程和流域管理机构所属工程由水利部或其委托机构组织复核。对复核或抽查结果,水利部予以通报。
第十七条 通过水利部验收的水管单位,凡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予以取消。
1.未开展年度自检和考核工作;
2.未通过复核或抽查发现突出问题未按期整改;
3.工程安全鉴定为三类及以下(不可抗力造成的险情除外);
4.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
5.发生其他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事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