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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评社北京6月5日电/纪委监委在调查受贿犯罪的过程中,对行贿人同步调查有助于突破案件、固定证据,也能有效震慑其他涉案人员。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纪委监委直接从调查行贿犯罪线索入手,顺藤摸瓜,挖出多名公职人员长期收受企业礼金、购物卡的问题,使得“受贿行贿一起查”发挥出更充分的作用。
4月18日,禹会区纪委监委解除了安徽佑骏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佑骏公司)总经理刘连震的留置措施。至此,刘连震涉嫌行贿犯罪一案完成了纪委监委调查与处置,并依法办结了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手续。
“这是蚌埠市首例对行贿人采取留置措施的案件。”调查组成员介绍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2018年2月,公安机关在调查安徽佑骏公司总经理刘连震涉嫌非法采矿罪过程中,发现其还涉嫌行贿犯罪的问题线索,可能涉及多名公职人员的受贿问题。公安机关遂将相关线索移送蚌埠市纪委监委。蚌埠市纪委监委指定禹会区纪委监委办理此案。区纪委监委迅速开展初核,确认刘连震曾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且数额较大。2018年3月1日经区纪委监委研究并报区委同意,对被调查人刘连震以涉嫌行贿罪立案调查;鉴于刘连震涉嫌行贿数额较大、行贿人员较广,为迅速办理案件、防止相互串供或毁灭证据,区纪委监委于2018年3月2日决定对刘连震采取留置措施。
留置初期,刘连震态度消极。面对监察人员的谈话,采取软抵抗的态度。在行、受贿案件的证据体系中,“口供”是比较关键的证据。对于“一对一”实施的贿赂犯罪而言,缺乏当事人的口供,无疑会让案件定性难度大大增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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