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晋宁区纪委监委是在办理其他问题线索中发现崔剑存在与国家工作人员共同受贿嫌疑的,幷研判崔剑存在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嫌疑,但此时幷不掌握行贿的有关证据。综合调查取证情况,我们将宋汝华作为重点工作对象,鉴于宋汝华案情况复杂,且宋汝华具有长时间从事公安工作幷担任领导职务的经历,我们遂将案件的突破口选定涉嫌共同受贿的崔剑。因此,我们以崔剑涉嫌受贿罪对其立案调查。
崔剑到案后,交代了其在宋汝华关照下多次获得苗木补助款,幷按照宋汝华要求,送给钱某约11万元等情况。此后,崔剑进一步如实交代了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的有关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应当认定崔剑在行贿方面具有自首情节。
2、本案是如何开展取证工作的?怎样做到证据确实充分?
刘月涛:崔剑到案后供述,在承接晋宁区林业工程项目期间,其所经营的苗圃在宋汝华关照下,多次获得市级的苗木补助款,在获取补助款后向宋汝华、钱某行贿45万元。2010年5月22日,宋汝华以购房钱款不够为由请崔剑支付房款,考虑到其所经营的苗圃需要宋汝华的支持,崔剑便通过刷卡方式为宋汝华支付房款61.468万元。直到2017年7月,宋汝华才将购房款归还。2011年初,宋汝华介绍其参与锁溪渡村核桃基地建设项目,为项目提供树苗,未进行过项目其他建设。
对于崔剑供述,宋汝华承认帮助崔剑获取过市级苗木补助款,幷通过钱某与钱某共同收取崔剑钱款30万元;辩称购房款系其向崔剑借款,且已于2017年7月将该款还给崔剑;承认介绍崔剑参与锁溪渡村核桃基地建设项目,但否认崔剑领取99万元与其有关。
关于苗木补助款,钱某陈述,其按照宋汝华安排,多次为崔剑苗圃争取市级苗木补助款提供帮助,后收到崔剑返款30万元。2014年,其帮助崔剑苗圃申报苗木补助款后,崔剑又返其5万元,其未告知宋汝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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