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同时期财政体制改革对城乡收入差别的影响,东部、西部始终大于全国和中部地区。在分税制改革时期,财政分权对城乡收入差别的影响在东部、西部显着增大,在中部则减小;分税制调整时期,这一影响在东部、西部显着缩小,在中部则扩大。出现这一转变的原因主要在于,一是2002年所得税分享改革显着减少了东部地区的固定收入,中央财政增加的收入全部用于对地方主要是中西部地区的一般性转移支付,继续大力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东部、西部地区财政分权程度上升对城乡收入差别的不利影响;二是2004年以来中央每年的一号文件都关注“三农”问题,加大对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的支持和补贴力度,这同样有利于减弱财政分权程度对城乡收入差别的扩大影响。
为了深入探讨财政分权体制改革对城乡收入差别变化影响的作用路径,陈宗胜教授及其团队对东部、中部、西部三个地区财政体制改革影响城乡收入差别的机制进行了分析。结果表明,首先,财政分权通过政府支出规模会显着扩大中部的城乡收入差别,在东部、西部则不显着。其次,就财政支出结构的各个变量来看,财政分权通过基本建设支出比重会显着扩大东部、中部的城乡收入差别,在西部则不显着;通过科教文卫事业支出比重会显着缩小中部的城乡收入差别,在东部、西部则不显着;通过农业支出比重会显着缩小西部的城乡收入差别;通过行政管理支出比重会显着扩大西部的城乡收入差别,在东部、中部则都不显着。再次,资源配置效率方面,财政分权通过金融化显着扩大东部的城乡收入差别、显着缩小中部的城乡收入差别,对西部则不显着;通过非国有化会显着缩小东部的城乡收入差别,对中西部则不显着。
陈宗胜教授及其团队通过多年的跟踪研究,深入分析了我国公有制经济条件下居民收入分配差别变动的程度和发展趋势,借助科学严谨的数理实证方法提出并从不同角度验证了“公有经济收入分配倒U理论”。该理论认为:“居民收入分配差别受制于经济发展不同阶段水平。在经济发展的低级阶段收入差别较低,而进入中下收入阶段,收入差别开始拉大并逐步达到顶点,然后在中上收入阶段转而逐步下降并持续。”然而,这并不是说我们可以像守株待兔一样坐等良好收入分配格局的自行实现,而必须在经济发展的不同阶段对影响收入分配差别良性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进行扫除。农村居民的收入贫困、城乡差距扩大,在很大程度上与中国特有的财政税收体制安排相关联。政府缩小城乡差距的各种努力,必须双管齐下,既要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对农业部门的公共投入,又要改革现行的税收制度,公平城乡居民税负,切实减轻农民负担。只有这样,缩小城乡差距的各项财政政策才会产生显着效果,促进城乡收入差别继续沿着陈宗胜教授提出的“公有经济收入分配倒U理论”的后半段继续下降,并通过中等收入群体比重的扩大使收入分配格局早日转变为“橄榄形”。
来源:新金融观察 作者:南开大学李瑞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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