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10月20日电/据大公网报道,正确理解和准确实施“一国两制”是香港法院和法官的宪制责任。然而,香港回归后,香港法院在个别判决中竟出现了挑战特区宪制秩序的严重问题,比如终审法院在1999年关于港人内地子女居港权案判决以及高等法院原讼庭在2019年关于紧急法和《禁止蒙面规例》违反基本法的裁定中,公然挑战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威和法律赋予行政长官的管治权力,严重偏离了“一国两制”的正确轨道。以“司法独立”为名自我赋权、屡次越权的香港司法机构,是时候紧急改革了!
吴嘉玲案 终院裁决掀风波
基本法第一百五十八条列明,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1997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先后五次对基本法作出解释。首次释法便是涉及港人内地所生子女居港权问题的吴嘉玲案。
1997年7月1日,年约十岁、父亲为香港永久居民的吴嘉玲偷渡来香港,未能获得居港权。吴嘉玲向法庭提出司法复核。终审法院于1999年1月29日裁定吴嘉玲胜诉,终院同时裁定,港人在内地所生子女,不论有无单程证,不论婚生或非婚生,不论出生时父或母是否已成为香港永久居民,均拥有居港权。在吴嘉玲一案,终审法院提及它对全国人大委员会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行为有“违宪审查权”,当时引起内地很强烈的反应。在特区政府申请下,终审法院在2月26日澄清了裁决的意思,就是: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按基本法行事或作出对基本法条文的解释,香港法院不得质疑,并要以该解释为依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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