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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军舰穿越台湾海峡所涉及的海洋法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9-08-30 00:15:59


图4:近期美军舰穿越台湾海峡轨迹图
表2:美国军舰穿过台湾海峡事件表-1
表2:美国军舰穿过台湾海峡事件表-2
 
  前述及台湾海峡在《公约》规定下的通行制度,只有《公约》中成为习惯国际法的通行规则才对非成员国有约束力。因此,美国军舰在台湾海峡通行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还需要考察《公约》有关通行的规则是否成为国际习惯法。

  1982年2月国际法院首次触及专属经济区的国际习惯法地位这一问题。在1982年“突尼斯诉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法院称专属经济区的概念“可被视作现代国际法的一部分”。〔25〕在1984年“缅因湾案”中,国际法院指出,关于专属经济区的某些条款“可……在当前被视作与一般国际法相符”。在“尼加拉瓜诉美国”案的实质阶段,国际法院援引《公约》第58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指出公海航行自由适用于专属经济区。在1985年“利比亚诉马尔他案”中,国际法院认为,“在法院看来,……各国的实践表明……专属经济区制度已成为习惯法的一部分,这是无可置疑的。”对于领海中的航行问题,国际法院判例指出《公约》第17条“无害通过权”和第18条“通行的含义”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但是,外国军舰在领海是否享有无害通过权仍存在分歧。综上所述,《公约》专属经济区制度和领海无害通过权已经成为了习惯国际法,美国需要遵守。但是外国军舰或公务船舶在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并不是习惯国际法。

  因此,美国军舰在通过大陆领海时,需要获得大陆的事先批准。由于两岸分治,美国军舰在通过台湾岛一侧的领海时,需事先通知台湾当局。根据国际法院的相关司法案例,领海中的无害通过制度、专属经济区制度已经成为习惯国际法规则。美国虽然没有批准《公约》,必须遵守《公约》中有关军舰航行的规定。

  因此,在台湾海峡专属经济区内,美国享有《公约》规定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但是在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公约》第58条规定的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即适当顾及沿海国的权利和义务,并应遵守沿海国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和其他国际法规则所制定的与本部分不相抵触的法律和规章。

  (图4:近期美军舰穿越台湾海峡轨迹图)

  (表2:美国军舰穿过台湾海峡事件表)

  四、结论

  国际社会充斥着“台湾海峡是中国领海”〔29〕、“中国使台湾海峡内海化”、“台湾海峡是公海,美国本来就有航行和飞越的自由”等种种谬论,且这些谬论仍存在一定的市场。但是,中国早在1996年就已经公布了大陆沿海的领海基线。因两岸分治的客观现实,台湾当局也在1999年划出了台湾本岛的“领海基线”。因此,从客观上说,中国在台湾海峡两侧已明确了内水的范围,中国并没有使台湾海峡内海化。台湾海峡亦不是公海,其宽度介于78至200海里之间,扣除从大陆海岸和台湾岛海岸线外推12海里领海,中间余约54至176海里宽的专属经济区,不存在公海。

  根据《公约》第36条的规定,台湾海峡属于不适用过境通行制度的国际海峡,在其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内,分别适用《公约》内水、领海和专属经济区中于航行和飞越自由的规定。因此,美国军舰在通过大陆领海时,需要获得大陆的事先批准。由于两岸分治,美国军舰在通过台湾岛一侧的领海时,需事先通知台湾当局。在台湾海峡专属经济区内,美国享有《公约》规定的航行和飞越自由,但是在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必须遵守《公约》第58条其他国家在专属经济区内的权利和义务。

  国台办发言人马晓光在2018年6月13日针对有关美国智库研究员发言的回答,以及外交部在同年6月5日对“美国军方正考虑派军舰穿越台湾海峡”的回答,均只从政治层面解释了美国军舰穿过台湾海峡对中美关系的影响,对美舰通过台湾海峡应遵守的国际法和海洋法规则并未提及。作为中央政府机关,国台办、外交部发言广受社会关注,在其应对“美舰穿越台湾海峡”的回答中,加入对台湾海峡水域的性质和台湾海峡的法律性质的阐释,能有效地以正视听,驳斥国际社会关于台湾海峡的种种谬论。

  注释:

  〔1〕美国两艘军舰再次通过台湾海峡,系9个月来第7次,https://www.jfdaily.com/news/detail?id=148024。

  〔2〕美国2049项目中心的研究人员,其研究领域为东亚地区国防和安全问题。易思安从伊利诺大学香槟分校(University of Illinois Urbana-Champaign)获得国际研究学士学位,从台湾政治大学获得中国研究硕士学位。他在复旦大学和台湾师范大学学习中文,有普通话高级证书。在台湾和大陆共生活了5年。2017年他出版了明显针对中国的著作《中国的侵略威胁:台湾的国防和美国的亚洲战略》(The Chinese Invasion Threat: Taiwan's Defense and American Strategy in Asia)。

  〔3〕美智库:台海可自由航行,中国警告离台海远一点!,http://baijiahao.baidu.com/s?id=1603038416410612446&wfr=spider&for=pc; U.S. Support of Taiwan: The Way Forward (June 7 Event), https://www.hudson.org/events/1565-u-s-support-of-taiwan-the-way-forward62018。

  〔4〕国台办新闻发布会辑录(2018-06-13),http://www.gwytb.gov.cn/xwfbh/201806/t20180613_11965156.htm。

  〔5〕 2018年6月5日,外交部发言人华春莹主持例行记者会。

  问:据报导,美国军方正考虑派军舰穿越台湾海峡。中方对此有何评论?

  答:我们多次强调,台湾问题是中美关系中最重要最敏感的核心问题。美方应切实恪守一个中国原则和中美三个联合公报规定,慎重处理涉台问题,以免损害中美关系和台海地区和平稳定。http://www.fmprc.gov.cn/web/fyrbt_673021/jzhsl_673025/t1565977.shtml。

  〔6〕姜皇池:《由国际海峡制度论台湾海峡与澎湖隧道法律定位问题》,《台大法律论坛》1999年第3期,第91-92页。

  〔7〕https://www.pmume.com/hjbk/nnc8e.shtml。

  〔8〕国防部回应中国航母编队过航台湾海峡遭美舰跟踪,http://news.haiwainet.cn/n/2017/0720/c3541737-31029145.html。

  〔9〕沈鹿枝:台湾海峡航行制度之研究,台湾海洋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第111页。

  〔10〕沈鹿枝:台湾海峡航行制度之研究,台湾海洋大学2006年硕士论文,第112页。

  〔11〕Reports of the United States Delegation to the Third 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he Law of the Sea 148-149,174-175. (Myron H. Nordquist & Choon-ho Park eds., 1983).

  〔12〕包毅楠:美国“过度海洋主张”理论及实践的批判性分析,《国际问题研究》2017年第5期。

   〔13〕黎蜗藤:美军无权穿越台湾海峡?对国际法的误解与错误,2018/06/21,https://www.thenewslens.com/article/98179。

  〔14〕包毅楠:《美国“过度海洋主张”理论及实践的批判性分析》,《国际问题研究》2017年第5期。

  〔15〕姜皇池:《由国际海峡制度论台湾海峡与澎湖隧道法律定位问题》,《台大法律论坛》1999年第3期,第94页。

  〔16〕姜皇池:《由国际海峡制度论台湾海峡与澎湖隧道法律定位问题》,《台大法律论坛》1999年第3期,第94页。

  〔17〕参见姜皇池:《由国际海峡制度论台湾海峡与澎湖隧道法律定位问题》,《台大法律论坛》1999年第3期,第95-103页。

  〔18〕宋恩等着:《海洋法精要》,傅崐成等译,上海交大出版社2014年,第229页。

  〔19〕Nordquist edit,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 Commentary Volume II,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88, p.320.

  〔20〕Nordquist edit,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 Commentary Volume II,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88, p.310.

  〔21〕Nordquist edit, United Nations Convention on the Law of the Sea, 1982: A Commentary Volume II,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1988, p.317.

  〔22〕Yann-huei Song, The Legal Status of Taiwan Strait and Potential Maritime Disputes in China-US Relations, 2008.3.28, pp.4-5.

  〔23〕姜皇池:《由国际海峡制度论台湾海峡与澎湖隧道法律定位问题》,《台大法律论坛》1999年第3期,第141页。

  〔24〕胡念祖:《美舰“无害通过”用语欠妥》,中国时报2000年5月27日。

  〔25〕Continental Shelf Case (Tunisia/Libya), 1982 I.C.J. 18, P100.

  〔26〕戴超武:《敌对与危机的年代》,第191页,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年。

  〔27〕第二次台湾海峡危机与美国核威慑的失败,http://www.cssn.cn/sjs/sjs_sjxds/201505/t20150504_1718521_1.shtml。

  〔28〕国防部回应中国航母编队过航台湾海峡遭美舰跟踪,http://news.haiwainet.cn/n/2017/0720/c3541737-31029145.html。

  〔29〕“中共主张台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领海,美国军舰驶入台海时,依国际法只能享有“无害通过权”(right of innocent passage)”参见黄奎博:美国军舰穿越台海有法可循,2018年6月11日。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9年8月号,总第2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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