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投降仪式于1945年9月2号在东京湾的美国战舰“密苏里”号上举行。日本新任外相重光葵和陆军参谋总长梅津治郎分别代表日本天皇和政府及帝国大本营在投降书上签字。随后,接受投降的同盟国代表、盟军最高统帅麦克亚瑟上将与美国、中国、英国、苏联及澳、加、法、荷、新西兰等国代表依次在投降书上签字。代表中国政府签字的是徐永昌将军。至此,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同盟国的胜利而告终。
日本与同盟国签订的投降文书中明确地写明,日本接受《波茨坦公告》的条款:
“⋯⋯
我等兹遵照日本天皇、日本政府和日本帝国大本营的命令,并代为接收美利坚合众国、‘中华民国’和大不列颠国政府首脑于1945年7月26日在波茨坦发表,后由苏维埃社会主义联邦共和国参加的公告条款。(上述四国以下简称同盟国)
⋯⋯
我等兹代表天皇、日本政府及其继任者约定:诚实地履行《波茨坦公告》的条款,并发布同盟国最高司令官和其他特定的同盟国代表为履行上述公告所要求的一切命令,并采取一切有关措施。”
同日,日本天皇颁布承诺诚实履行《投降文书》之诏书:
“朕接受昭和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美、英、中各国政府首脑于波茨坦发表后由苏联参加之公告所列各项条款,命令帝国政府及大本营代朕签署同盟国最高司令官提示之投降文件,并根据同盟国最高司令官之指示,对陆海军发出一般命令。朕命令朕之臣民立即停止敌对行动,放下武器,并诚实履行投降文件之一切条款以及帝国政府及大本营所发之一般命令。”
以上日本天皇颁布的诏书及日本政府签署的投降文书从国际法上证明了当时的日本政府对《波茨坦公告》的承认。由此可见,《开罗宣言》对日本领土的要求即日本将台湾归还“中华民国”、并放弃琉球等日本出于贪婪而攫取的一切领土,在《波茨坦公告》中得到了确认。日本政府在1945年出于停止战争的需要,请求苏联斡旋时,主动提出将琉球割让的做法。而日本天皇的投降诏书、投降宣言都是在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前提下签订的,因此,《开罗宣言》与《波茨坦公告》里有关日本领土的限定日本政府已经接受,并具有法律效力的。所以对中国而言,日本战败将台湾归还中国,并将琉球从日本割让出来是日本投降、结束第二次大战的条件。日本政府在接受盟国的投降条件后,其在国际法上已经不再拥有在明治维新后日本所吞并的琉球与《马关条约》后日本所侵占的一切领土,包括台湾、琉球、朝鲜。而日本战前所签署的《马关条约》、吞并朝鲜的条约等一切国际条约都失去了法律效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