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上,世行从1999年开始,对被指控存在欺诈和腐败行为的企业和个人实施禁止参与项目投标的处罚。世行在2006年修改的制裁程序中,给被处罚的公司或个人90天内提出申诉的机会,这对平时不熟悉跨国法律服务的企业而言,时间并不宽裕。2009年,4家中国公司因被指控在世行资助的菲律宾公路项目中与该国企业“串通竞标”,而被处罚6年内禁止参与投标。
当美国选择在第三方国家,针对中资企业实施反腐行为时,不仅有先例,也有条约基础。《联合国反腐公约》2003年开放签订,2006年中国全国人大完成了批准程序,开始对中国生效,而且适用于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至今,只有12个联合国成员国没有加入这个条约,也就是说该公约的法律适用性相当广泛。除此之外,美国单方面的依据还有1977年的《国外反腐行为法案》以及之后的修订条款。在第三国反腐的可能动因之一是为本国企业创造商机。
不管中国企业在第三国经营的项目是不是属于“一带一路”范畴,只要被指控“腐败”,反驳的力量就很弱小。而且,每一个事件都有被无限放大的空间。前面我提到“东方不亮西方亮”,这并不是说在第三国市场经营就什么都安全了,当美方从道德底线上针对一个项目发起攻击时,导致我们可能成功的项目失败,其投入并不需要太高。
面对这种情形,我们能做的,就是本着“打铁还要自身硬”的精神,提高境外项目的国内和国际合规程度,在投资合约的规范性,特别是纠纷的解决程序方面,做得更细致、扎实。
预判五:多边机制发挥政策协调作用的空间会更有限
1999年成立的二十国集团(G20),在2008年发生金融危机后举办第一次领袖峰会,一度被认为是在全球经济领域取代G7(西方工业国集团)最有希望的机制,因为它的代表性足够的泛,同时又能避免因成员过多而协调困难、决策效率降低的弊端。但是,到2010年举办第五次峰会之后,G20在协调国际经济合作方面的作用开始大大降低。国外有不少声音说它基本失灵了。应对这次新冠疫情,尽管G20特别峰会也召开了,这个机制基本上没有发挥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