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港区国安法”的落实有哪些重点?——打造系统性工程
草案第4条中写到“中央人民政府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根据需要在香港特别行政区设立机构,依法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相关职责”。就此,邹平学指出,此前社会上曾就港澳办和中联办在港设立机构是否符合基本法22条有过讨论,其实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设立机构不是22条所规范的,换言之,中央政府有权在香港设立机构。22条禁止的是中央所属的各部委在港设立机构,如果部委要设立机构,需要特区政府的同意,还要经过中央政府的批准。但如果中央政府本身绝对有权力设立机构,比如设立中联办、外交部特派员公署、让人民解放军进驻香港,这些都不需要获得特区政府的同意,所以中央政府要在香港设立维护国家安全的有关机关,完全符合宪法,也符合基本法。当然,如何进一步落实相关法律和有关机构在香港享有什么样的地位、其执法体制和程序等细节问题,还需要未来在立法和相关的规定中细化。
“港区国安法”最大挑战还在“执法”,对此,邹平学认为,要将香港的整个国安法治打造为一个系统性工程。这不是简单由某一项或者某几项法律就可以完成的,而是当下和长远、重点和一般、中央立法和本地法律相结合的一个重大工程,所以,重点还要考虑相关的法律如何落地,以及如何完善执行机制的问题。
邹平学提出五点建议。一是,要推动特区政府调整和充实香港执法机构和人员队伍,使其能够适应和衔接人大的决定和人大常委会有关立法的宗旨目和制度安排;
二是,要注意发挥和完善特区现有的制度和机制,用好用足现有的法律,由此一来,特区政府要发挥主观能动性,激活香港长期处于沉睡状态的有关国安法律条款,同时拾遗补缺,采取修改或订立新法的方式完善国安法制;
三是,要重视谋划部署,创造条件,督促特区积极自行完成23条立法的实施工作,因为这一立法和这次全国人大决定要制定的国安法律是相辅相成的关系;
四是,要加强特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教育,特别是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在维护国安的执法和司法意识方面的培训,努力避免在执法和司法过程中出现与有关法律规定和精神不相适应的问题;
五是,要在香港全社会开展国家安全教育,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香港回归已经有23年,但人心回归并不理想,甚至回归后不仅没有好转,在某些方面特别是在年轻群体中还进一步恶化,所以,香港特区的国民教育和人心回归的工作一刻也不能放松,香港在国家安全方面的教育和宣传还要花大气力去部署和落实,只有这样才能形成维护国家安全的良好的社会基础和人文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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