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面上看,导致此次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车辆制动失控以及驾驶员操作不当,然而我们发现,由于监督和管理中存在的种种缺位和不作为,政府监管部门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康志刚告诉记者。
基于问责涉及部门繁多、人员复杂的情况,为防止问责不力或者问责泛化,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坚持创新思维,提出建立“台账清单问责制度”,确保问责有据可查、有据可依,实现精准问责。
责任追究组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暂行办法》等文件精神和规定要求,逐一梳理事故责任单位、责任人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对事故发生所涉及的党委、政府等相关部门列好单位责任台账,对各级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应承担或履行的安全生产责任列好人员责任清单。
“责任追究组对照有关文件梳理出锡林郭勒盟盟长应承担或履行九条安全生产工作方面的职责和责任,通过深入调查,我们发现相关干部存在未认真履行对安全生产部署指示、政策、法规的宣传,督促检查落实情况不够等问题。”责任追究组副组长闫军辉介绍说,在责任清单、责任台账的基础上,责任追究组对照清单、台账进行调查核实,做好加减法。
明确责任才能精准问责,责任追究组严格按照事实、程序,对锡林郭勒盟公安局交管支队等5家单位、额尔登仓等5名西乌旗应急管理局执法人员不纳入追责范围,将负有责任的7名第三方机构专家交由自治区应急管理厅依规依法处理。
通过近两个月的调查取证,责任追究组对照清单逐项调查核实,掌握责任单位、责任人履职情况,并按完成效果以“职责履行、职责未履行、职责履行不充分不到位”进行分类评价,精准确认相关责任后,与责任人进行谈话调查,使其心悦诚服明责领责认责,真正做到清单式分责定责、对账式督责促责、销号式履责尽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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