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发监察建议书 加强对整改的监督检查
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对西乌旗应急管理局及锡林郭勒盟应急管理局在全区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规定,给予14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相应党纪政务处分。其中,涉嫌严重违纪违法5人,由锡林郭勒盟纪委监委对其进行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19年6月,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对“2·23”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提出处理建议。
“问责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坚持依规依纪,强化程序意识,实现精准问责。”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相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事故暴露出来的问题,自治区纪委监委向有关地区和部门下发了《纪律检查建议书》和《监察建议书》,要求各责任主体对照职能职责,建立相应的整改台账,进一步完善工作制度,着力形成长效机制,从根本上防范安全风险,堵塞安全漏洞。
下一步,内蒙古自治区纪委监委将以“2·23”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为镜鉴,强化政治监督,从根本上遏制同类事故、同类问题的发生。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