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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规则(意见稿)》
http://www.CRNTT.com   2019-11-22 13:02:40


 
  第七条 (较重惩戒)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情节较重或者经现场教育惩戒拒不改正的,教师经学校德育工作负责人同意,可以实施以下教育惩戒措施,并应当通知家长:

  (一)暂停或者限制学生参加课程表以外的游览、社会实践以及其他外出集体活动;

  (二)承担校内公共服务任务;

  (三)由学校学生德育工作负责人予以训导;

  (四)在学校设置的专门教育场所隔离反省或者接受专门的校规校纪、行为规则教育;

  (五)要求家长到校陪读;

  (六)学校校规规定的其他适当措施。

  第八条 (严重惩戒)学生违规违纪、行为失范,屡教不改的,或者严重影响教育教学秩序的,或者有欺凌同学、辱骂殴打教师等恶劣情节的,教师应当提请学校采取以下措施进行教育惩戒:

  (一)给予不超过一周的停课或者停学,要求家长带回配合开展教育;

  (二)由法治副校长或法治辅导员予以训诫;

  (三)安排专门的教育场所,由专业人员进行辅导、矫治;

  (四)改变教育环境或者限期转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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