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被解除教育惩戒或者处分的,其获得表彰、奖励的权益应当予以恢复。
第十七条 (校内申诉)学生及其家长对教师实施的第七条、第八条教育惩戒或者学校给予的纪律处分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诉。
学校应当成立由学校相关负责人、教师、学生以及家长委员会、法治副校长等校外有关方面代表组成的学生申诉委员会,受理学生的申诉申请,组织复查。学校应当明确学生申诉委员会的人员构成、受理范围及处理程序等并向学生及家长公布。
学生申诉委员会应当对学生申诉的事实、理由等进行全面审查,做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原纪律处分或者处理措施的决定。
第十八条 (救济途径)学生或者家长对学生申诉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主管教育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九条 (指导监督)学校应当加强对教师实施教育惩戒行为的指导、监督,采取措施提高教师正确履行职权的意识与能力,并纳入师德考核范畴。每学期末,学校应当将学生受到第八条所列教育惩戒的信息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实施日期)本办法自年月日起施行。各地可以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方或者指导学校制定细则。
(来源:央视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