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同时,也有几个问题值得注意和思考:其一,“惠台31条”政策并不都是全新构想,更理性地评价它才会有助于所有政策的落地实施。关于投资和经济合作领域的12条措施,只有3条是全新的突破,而另外9条与外资同等待遇或略有优惠的待遇其实都是既有政策的重新组合与略加修改。这9条过去就适用于台资企业,因为大陆长期以来一直在经济领域中把台资比照外资对待的。认清这一政策现状,我们才不会沉浸在对台融合发展又有了新突破的自满中。其二,我们应该有种紧迫感,要防止“惠台31条”出现淡化效应。纵观我国改革开放的历史进程会发现,近年来我国对外开放的广度与深度不断被刷新,在华外资的国民待遇问题日益成为我们当前实践的热点和重点。当外资与国有、民营企业享有越来越多的同等待遇时,台资企业的优势将不复存在,那么我们对台经济融合发展的落脚点该如何得以保证,让台企分享大陆发展机遇的政策初衷又将怎么得到保障。其三,我们是否该反思如何有效提升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为什么绝大部分是既有政策的重新集合,在很多人看来竟然是从未有过的全新举措?除了江苏昆山、上海、福建等地在“惠台31条”出台前就已经分别有17条、12条、22条同等措施(涵盖下文的学习、生活、就业等方面内容)正在或准备实施,其他地区似乎都没有类似举措。这是不是从另一个侧面反映出,过去我们虽有政策,但基本是束之高阁,所有的政策仅仅停留在政府文件里,而从来没有展现过真正的生命力。为什么我们的政策在以前虽已制定却无实效?是什么阻碍了这些政策的实际效用的发挥?这是值得我们深思和警醒的问题。
(表2)“惠台31条”下台胞与港人、外国人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的同等(国民)待遇比较。
(二)就“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所提供的同等待遇”的比较研究
“惠台31条”作为新时代对台工作的新政策有一个特别的亮点,即对台胞作为个体存在的关注。通过为其提供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等全方位的机会,而为台胞个人的全面发展创造了可能。这是一个值得称赞的决策思路。只有台胞在大陆获得更多的发展机遇,实现更多的人生价值,才有可能对大陆产生更多的归属感,两岸经济社会文化的全面融合发展才能真正得以实现。在涉及逐步为台湾同胞在大陆学习、创业、就业、生活提供与大陆同胞同等待遇的19条政策措施中,有些是完全为台胞量身定做的,有些则是已有政策的延续。对这些政策措施加以梳理,将会有助于我们更好地寻找工作的切入点。
对台胞提供学习、创业、就业、生活等方面的机会开放,一般而言是属于服务贸易领域的内容。根据WTO现行规定,对服务贸易的市场准入遵循的是肯定列表,即一个国家只有对某个领域作出开放承诺了,才需要给予对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以国民待遇。我国在服务贸易领域以及一些涉及移民和居民问题方面本来就不负有开放的义务,因此,显而易见,外国人在我国的学习、创业、就业和生活等肯定不会有太深的参与机会。但是,台胞相比他们到底有多少的优先机会,在没有深入比较之前,我们还是难以清晰掌握。与此同时,在我国有另一类人群在大陆的发展机遇也是值得关注的,即香港同胞和澳门同胞(因为与香港同胞待遇几乎一样,我们就以香港同胞的待遇为研究对象)。鉴于“一国两制”和中国在WTO下的“一国四席”的特殊地位,香港同胞藉助于CEPA也获得在大陆的一些特殊待遇,这些待遇与“惠台31条”相比,有哪些相同或差异呢?对这个问题的厘清,也将有助于未来我们全面制定对港澳台的政策。因此,我们通过表2对台胞、港人、外国人在大陆的学习、创业、就业和生活的待遇进行比较。
通过表2可以看出,“惠台31条”的的确确在许多方面给予了台湾同胞更多的优惠待遇。这一方面是由于一些政策本身就是围绕两岸同根同源的文化属性而专门制定的,意在用文化相通带动人民深层次的精神交往,以慢慢消解近年来台独文化对台胞文化认同感的侵蚀。另一方面,也确实体现了大陆对台融合发展的重点已经从经济领域延伸到更高水准的文化领域。我们知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但是上层建筑也会反作用于经济基础。两岸过去几十年来的经济合作与交往已经为新时代的人文沟通奠定了一定的基础,现在我们要通过深化文化共通性逐步构建相同的民族观、世界观、文化观,重塑已遭割裂破坏的中华文脉,用血脉相连的文化将两岸的人民渐渐拉近,最终实现文化认同、社会认同。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大陆是做好了准备为台湾青年学子、台湾职业从业者、大学老师和文艺工作者提供足够的通畅就业、创业和实现自我价值的渠道。只要台湾人民愿意,中国梦是可以一起参与、一起实现的。实现自我价值的每一步就是参与中国梦建设的每一步。
通过上表可以看出,大陆某些领域的市场竞争未来将会产生新的碰撞。在台湾具有比较优势的文化创意领域里,大陆的从业者或许可以从竞争中获得借鉴和成长。同样,允许职业发展比较成熟的医疗领域的从业人员和高校教师入职大陆企事业单位,将会为行业发展带来更多的新视角。
然而,在感慨上述种种可预见的收获和惊喜的同时,我们也不得不提醒自己,习近平主席在今年的博鳌论坛上已经提出来,中国将要以负面清单为基础推进服务贸易领域开放。如果这一改革开放的新举措真的加以落地实施,那么“惠台31条”所给予的种种机遇将光环不再。那么,我们对台的融合发展又该在哪些领域寻求新突破,采取何种新举措呢?
三、对“惠台31条”的后续思考
自出台之日起就引起广泛关注,无论从形式还是内容而言都给我们带来重大的影响力。全国众多省市以“惠台31条”为基础,细化出台了很多更加具体的政策措施。对台融合发展呈现出一派红红火火的景象。这是好事!说明我们已经意识到要将实实在在的行动作为政策目标得以实现的重要保证。但在政策落地实施的过程中,我们仍必须时刻提醒自己:
第一,切忌以政策数量作为评价对台融合发展的重要标准。自从中央发布“惠台31条”后,从上海的“惠台55条”到福建的“惠台66条”再到宁波的“惠台80条”、浙江省的“惠台76条”等,全国各地的惠台政策似乎有膨胀趋势。但是,仔细研读下相关条款,有好些政策条文是原来就有的;有些工作是我们原来已经在开展的,现在正式列入其中;这是不是显示出我们现在的对台工作还有些形式化?其实,“惠台31条”已涉及很广泛的内容了,地方政策如果侧重于更详细的实施细则,而不是或新或旧的政策罗列,效果可能会更好。
第二,警惕政策表述不规范可能引发的法律争端。作为WTO成员方,大陆给予的某些待遇可能会构成违反WTO相关规定的嫌疑。仅以“上海55条”中的第8条为例:“支持台资研发中心申请PCT国际专利和国内发明专利,对通过PCT途径获得授权的发明专利,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2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对获得授权的高品质国内专利,每项给予最高不超过1.5万元人民币的资助。”这里的“资助”二字很可能会导致该台资研发中心以后对外进行知识产权贸易时,被外国竞争对手提起反补贴调查请求。过去我们遭遇WTO项下的反补贴调查有很多就是因为在政策中我们规定了一些定向性的补贴,违背了《WTO反补贴协定》。
第三,防止“最惠国待遇基本原则”被忽视。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是WTO最重要的基本原则。中国在WTO中“一国四席”,大陆与台港澳之间既有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也有同为WTO成员的关系。所以,在我们高度重视对台融合发展的同时,是否也应注意最惠国待遇原则的适用,从而在港人和台胞、澳门人与台胞之间形成同等待遇。特别是在当前港独势力悄然壮大的时候,以最惠国待遇原则为基础的台港澳同等待遇显得尤为重要。只有保持了台港澳政策的一致性,对台融合发展才不会引发一些不必要的矛盾。
第四,重视惠台政策的比较研究与自我突破。就在中美贸易战正酣之时,我国最新版的《外商投资准入负面清单(2018)》颁布了。这意味着外资进入中国的大门越开越大。当台资企业待遇的优越性不断减少之时,我们所能做的恐怕就是营造一个良好的台企营商环境。使台企在公平的市场竞争中,仍能体会到祖国大陆的特有关怀。服务意识和服务精神也许是所有惠台政策落到实处的最终保障。
第五,构建惠台政策落实的评价指标体系。我们从来不缺好的政策,但是,很少有人追踪过每一个政策的落实结果和现实效应。好的政策需要实践的不断回馈,才能得以完善。实践的回馈就是对政策的测度和评价。我们应当构建一个明确、完整的评价指标体系,以此细化考核每一条政策的落实程度。同时,通过实践来考察政策是否具有针对性、有效性。
注释:
①一张图看惠台31条之台湾各界怎么看[N/OL].转自海峡之声网,http://www.vos.com.cn/news/2018-03/14/cms896819article.shtml,2018年3月15日查.
②大陆推惠台31条,台学者:已进入“实质统一”进程[N/OL].转自凤凰网,http://news.ifeng.com/a/20180305/56467726_0.shtml,2018年3月12日查.
③一张图看惠台31条之台湾各界怎么看[N/OL].转自海峡之声网,http://www.vos.com.cn/news/2018-03/14/cms896819article.shtml,2018年3月15日查.
④李典典.两岸专家学者高度评价大陆“31条惠台措施”[J].台声,2018(6):48-49.
⑤其中第7条关于企业用地的问题,《外商独资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虽然都有涉及三资企业用地的事项,但是都有严格要求,没有像“惠台31条”所明确指出“台企与大陆企业同等适用用地政策”。因此,就同等待遇或国民待遇而言,本文认为外资企业没有的。笔者注。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8年11月号,总第251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