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国名与国号区分视角下的“三C”关系
从国名与国号的关系来看,国名是一贯的、连续的和稳定的,而国号是随着政府更迭而不断变更的。⑰就中国来说,“中国”(China)是国名,而“中华民国(ROC)”和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则分别是中国在不同历史时期的国号。从某一个特定历史时期来看,国名与国号是一体的,具有同一性。从这一意义上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之间的中国代表权之争,也可以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何者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之争。
1、“中国”(China)与中华人民共和国(PRC)关系的法理解析
从国际法上主权国家构成的四要素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是政府,是组成中国这个国家的四要素之一,但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也是中国在目前阶段(1949年迄今)的国号,因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具有双重身份:在“国家”层面,它是中国的国号,与“中国”的国名(China)可以互换使用;在“政府”层面,它是目前中国的中央政府,代表中国行使主权。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既是一个国家,也是一个中央政府。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问题上,曾存在过法理上与事实上的落差。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已于1949年成为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在法理上成为中国的国号,并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但由于当时国际社会处于“冷战”格局,受到美国等西方国家的阻挠,直至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才在事实上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从而完成了法理上与事实上的统一。
从国际法的角度看,一个国家只有一个代表该国家的中央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具有同一性的客观事实,在法理和事实上否定了台湾当局与中国的同一性,但这并非意味着台湾不是中国的一部分。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是在国际法层面上来讲的,是就在国际社会的代表权问题而言的,而非就两岸之间的管辖和治理而言的。为了给台湾在“一个中国”框架内预留应有空间,有学者将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笼统地表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具有部分同一性”,该说辞表面上是为了表达“两岸同属一个中国”的意蕴,但事实上无异于承认了“中华民国”的存在及其合法性。事实上,大陆方面的“一个中国”表述在国际和国内两个场域存在着不同版本:在国际场域,大陆方面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但在国内场域(即两岸之间),大陆方面并不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而强调两岸同属于一个中国。若将国际场域里的同一性延伸至国内场域(两岸之间),则容易让人们产生台湾存在于中国之外的错觉,特别容易被“台独”人士所利用。因此,对于大陆方面来说,既要强调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关系,又要给台湾留出适度的空间。
2、中国(China)与目前台湾所谓“中华民国(ROC)”关系的法理解析
分析台湾目前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的关系,需要研究两个问题:一是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是否与中国具有同一性的问题,以便看清其是否为一个“国家”;二是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是否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具有同一性的问题,以便看清其是否为一个“中央政府”。
首先,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不具有同一性。在1912年至1949年期间,中华民国政府是代表中国的中央政府,“中华民国”在该时期的实质意涵即等同于“中国”,换言之,这一时期的中华民国与中国具有同一性,两者在一定情况下可以互换使用。但1949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法理上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此后,“中国”的国号开始由“中华民国”转换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的“中华民国”不可以再与“中国”互换使用。⑱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国家的阻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一直未能在事实上成为代表中国的政府。直到1971年10月25日第26届联合国大会做出第2758号决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才在事实上成为代表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至此,所谓的“中华民国”在法理和事实上均失去了与中国的同一性。虽然退台(特别是在被驱逐出联合国)后的国民党政权并不愿意接受这一结果,但由于实力所限,其并没有能够在短期内通过反攻大陆、推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方式重新实现自身与中国的同一性。因此,尽管台湾当局仍以“中华民国”的名义在国际社会主张其与中国的同一性,但已失去主流国际社会(特别是联合国)的承认。
其次,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并非同一政治实体。尽管目前台湾当局自称是历史上中华民国的延续,并自称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是同一政治实体,但事实并非如此。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既具有“国家”的意义,也具有“政府”的意义。从国家意义上说,其是主权独立的国家,是1912年至1949年期间中国的国号,在一定意义上可以与中国(China)互换使用;从政府意义上说,其是当时中国的中央政府,可以在国际社会代表中国。但是,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却完全不同,在国号意义上,其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所取代;在政府意义上,其已不再是中国的中央政府,失去代表中国的资格。因此,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之间虽然存在某些历史连续性,但已不是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本身,后者已于1949年被推翻。台湾方面实际上是借着台湾当局与历史上中华民国的某些联系,故意将自己说成是历史上的中华民国本身,从而论证其主体的独立性和政权的合法性。然而,这种藉历史上曾存在过的“中华民国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来论证今天在台湾的“中华民国”也是一个“主权独立国家”的逻辑是站不住脚的,其错误根源在于将历史上的中华民国与目前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嫁接甚至等同起来,将“历史”当作“现实”,将“连续性”扩大为“同一性”。
(二)“一个中国”是分析“三C”关系的逻辑起点
厘清三个“C”之间的关系,应先确立分析问题的前提基础和逻辑起点。从理论上讲,无非有两种情形:一是先确定中国(China)为一个实体架构的主权国家,然后以此为前提和起点来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中华民国”与中国(China)的关系;二是先确立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的对等关系,然后以此为前提和起点来分析两者与中国(China)的关系。研究前提和起点的不同,会导致研究结论的迥然不同。
如果将实体意义上的一个中国作为分析问题的前提和起点,那么中国仅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或所谓“中华民国”中的一者具有同一性,不可能与两者均具有同一性,更不可能是“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中华民国’”,在这个问题上,中华人民共和国与所谓“中华民国”是“零和”的博弈关系。中华人民共和国与中国的同一性,表明中华人民共和国为中国的中央政府,同时表明所谓“中华民国”并非中国的中央政府。
如果先确立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之间的对等关系,然后在此基础上再分析两者分别与中国(China)之间的关系,那么,此时所谓“中华民国”就是一个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对等的中央政府,中国(China)也就变成了一个虚体架构。台湾方面对于三“C”关系的分析均是依此逻辑展开的,倒置分析问题的前提与起点,正是台湾方面所作论述的问题所在。
可见,在研究中华人民共和国、所谓“中华民国”与中国(China) 的关系时,将何者作为研究前提和起点至关重要,前提和起点不同,分析结果就会不同。因此,未来研究三“C”关系时,必须先确立正确的研究前提和起点,即必须先确定中国为一个实体架构的主权国家,然后在此基础上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所谓“中华民国”分别与中国(China)的关系,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所谓“中华民国”之间的关系。只有这样,才不会违背法理、历史和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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