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个面向:和平架构的主要内容和形式。与会者提出三方面:一是两岸签署结束敌对状态的协议;二是两岸签署和平协议;三是通过高层互访等,发表《台海和平宣言》、《两岸和平声明》、《两岸和平共识》、《两岸和平倡议》、《两岸和平发展共同纲领》等。
第七个面向:和平协议的性质与定位。在和平协议的定性上主要有四种观点:一是认为和平协议是正式结束两岸政治军事敌对状态,巩固两岸和平,促进两岸融合,维护中国主权与领土完整的国内协议。不同于国际间的“停战协议”或“互不侵犯条约”。也有台湾学者提出不该用“国内协议”字眼,而应该是“整个中国的内部关系协议”。二是认为和平协议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宪制性协议”。三是认为和平协议是一个“阶段性协议”,并非是“终局性协议”。四是台湾学者倾向于将和平协议广义化,看作是两岸关系和平发展制度化的一个过程。
在和平协议的定位上,有大陆学者提出和平协议的目的是从维护两岸同胞的福祉出发,摈弃敌对状态,共同捍卫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应该是在两岸尚未统一前,在“一中”框架基础上签订,合情合理安排两岸政治军事关系为内容,具有基础性、阶段性与综合性特点的框架协议,政治基础是“九二共识”、反对“台独”,不能排除统一的政治指向,甚至有大陆学者提出应该明确以追求国家统一与两岸关系和平发展为方向。对此,不少台湾学者提出不能有统一为指向,不能有“一中”框架,不能有“未统一前”的字眼,和平协议的重点应该在“和平”,而不是“统一”。也有台湾学者提出和平协议的定位应是“捐弃前嫌,重新出发,培养感情,携手合作”。
第八个面向:和平协议的特色与机制。有与会者提出和平协议本身应是兼容并蓄、制度创新、符合国情与需要,让各方在让步之余也同时得到制度上的保障。也有学者提出和平协议需要建立一套良好的运作机制,也有赖自身的实力保障与双方对维护和平所获取的共同利益。
第九个面向:和平协议的内容。与会者提出应该包括以下几点:一是“一中”框架,两岸双方共同承诺不分裂整个中国,共同维护中国的主权与领土完整。二是两岸互相尊重对方为“行为体”或者是“宪政秩序主体”。三是两岸同意不以武力或武力威胁对方,坚持以和平方式解决彼此间的政治分歧。四是要开启军事安全互信机制的建设。五是两岸在双方同意的领域成立共同体,如在两岸海洋合作中成立共同委员会(小组),即制度化建设应该是和平协议的重要内容。六是两岸双方在国际社会开展合作。七是成立两岸功能性的常设机构,如两岸和平发展委员会。八是要有中华文化的内涵。
第十个面向:和平协议的发表方式与程序。有学者提出双方签署后,各自透过内部的法律程序完成,也有提出通过两岸领导人会面的方式共同发表或者由两岸授权机构负责人签署发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