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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法院”。(中评社 资料照) |
中评社台北11月25日电/台“立法院”法制局日前提出议题研析报告指出,建议主管机关参酌德国、日本等立法例,研议将旁系血亲禁婚的范围适度限缩至四亲等以内的可行性,引起论战。
台民法第983条条文规定,不得结婚的亲属为直系血亲及直系姻亲;旁系血亲在六亲等以内者,但因收养而成立的四亲等及六亲等旁系血亲,辈分相同者,不在此限;旁系姻亲在五亲等以内,辈分不相同者。
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近日判决一起婚姻无效诉讼案例,当事人夫妻在2018年10月31日结婚,两人在7年后调阅户籍资料发现,一方外祖母与一方祖母为亲姊妹,属于旁系六亲等,违反民法近亲不得结婚规定,法院判决婚姻无效。
“立法院”法制局“近亲禁婚规定之相关法制问题浅析”报告指出,德国、日本等国违反近亲禁婚规定采“得撤销”,但台湾采无效规定,根据民法第998条规定,婚姻无效当事人子女将会成为非婚生,影响权益甚巨,现行规定有检讨空间,研议将违反近亲禁婚规定法律效果改为“得撤销”。
此外,报告也研议将旁系血亲禁婚范围适度限缩至四亲等以内可行性,报告指出,基于优生学考虑,1998年修法将旁系血亲禁婚范围订为六亲等内,但近世各国基于婚姻自由,多数立法例缩小禁婚亲属范围,旁系血亲禁婚不超出三亲等,因此台湾旁系血亲禁婚范围是否过宽,有检讨余地。
报告指出,社会现今亲戚关系疏远,多数人不认识四亲等以外亲属;另一方面,因无优生考量,现行法制允许旁系血亲六亲等同性伴侣结婚,却禁止旁系血亲六亲等异性伴侣结婚(预设其必然生育且有害优生),这种区别对待是否符合平等原则待商榷。
报告还提及,随着医疗科技进步,只要在孕前或孕期确实产检,即可大幅降低产下罕病儿机率,“执优生考量为近亲禁婚主要理由,洵不足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