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次,结合平台经济的特点,明确对认定或推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可以具体考虑的因素,包括在确定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市场份额时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的比重以及市场份额持续的时间;分析相关市场竞争状况考虑相关平台市场的发展状况、现有竞争者数量和市场份额、平台竞争特点、平台差异程度、规模经济、潜在竞争者情况等;判断经营者控制市场的能力考虑该经营者控制上下游市场的能力,阻碍、影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的能力,相关平台经营模式、网络效应,以及影响或者决定佣金、流量或者其他交易条件的能力等;确定经营者的财力和技术条件时考虑该经营者的投资者情况、资产规模、盈利能力、融资能力、技术创新和应用能力、拥有的知识产权、掌握和处理相关数据的能力,以及该财力和技术条件能够以何种程度促进该经营者业务扩张或者巩固、维持市场地位等。
第三,针对如不公平高价、低于成本销售、拒绝交易、限定交易,搭售或者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差别待遇等平台可能出现的行为,分别明确提供了构成滥用行为的考量因素和正当理由。其中,“二选一”和“独家交易”等因素在是否构成限定交易行为中予以考虑;滥用行为可以通过平台规则、数据、算法、技术等方面的实际设置限制或者障碍的方式实现;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实施相关行为存在正当理由不属于滥用行为等。
完善了经营者集中的内容
文章指出,《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进一步完善了经营者集中的申报标准。由于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商业模式不同,营业额的计算可能有所区别,因此《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明确对于仅提供信息匹配、收取佣金的平台经营者,可以将平台所收取的服务费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对于具体参与平台一侧市场竞争的平台经营者,可以平台所涉交易金额及平台其他收入计算营业额;至于涉及协议控制架构的经营者集中,则明确纳入经营者集中反垄断审查范围。
对于未达到营业额申报门槛的经营者集中,《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再次明确了反垄断执法机构的主动调查权。平台经济领域未达到申报标准的经营者集中具有以下情形,且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反垄断执法机构有权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细化了评估经营者集中的考量因素,包括:除以营业额为指标外,计算市场份额考虑交易金额、交易数量、用户数、点击量、使用时长或者其他指标在相关市场的比重并综合评估动态竞争等;市场控制力考虑经营者是否对关键性、稀缺性资源拥有独占权以及独占权的持续时间,平台用户黏性、多栖性,经营者掌握和处理数据的能力,对数据接口的控制能力,经营者的盈利能力及利润率水平,技术创新的频率和速度、商品的生命周期、颠覆性创新的存在或者出现可能性等;集中对消费者的影响考虑集中后经营者是否有能力和动机以提高商品价格、降低商品质量、减少商品多样性、损害消费者选择能力和范围、区别对待不同消费者群体、不恰当使用消费者数据等方式损害消费者利益;双边或者多边平台的经营者集中需要综合考虑平台的双边或者多边业务,并评估直接和间接网络外部性。
《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还明确了对在平台经济领域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的救济手段。这些救济包括剥离等结构救济、开放网络等行为救济,以及包含结构和行为的综合性救济。
强化了对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
文章表示,针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能在平台经济领域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列举了相关行为,包括:限定或者变相限定经营、购买、使用其指定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对外地平台经营者设定歧视性标准、政策等,明确强调将依据《反垄断法》等法律法规进行调查,提出依法处理的建议。
此外,《平台领域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制定政策措施应当按照国务院的相关规定实施公平竞争审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