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ECFA的公民投票必要性
台湾自2003年公布实施“公民投票法”已举办了六项全台性的公投案,包括“强化国防”、“对等谈判”、“讨党产”、“反贪污”、“入联”、“返联”。从这几个公投案的经验来看,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完善使得公投的举行往往流于政治工具、浪费国库公帑且毫无意义。以ECFA之内涵观之,首先就ECFA的性质而言,由政府的各方发言中可以发现ECFA的定位是广义的FTA,也就是属于自由贸易协定的一种类型,其内容所涉及的乃是经济议题,其签署前提是以不损及“主权”为原则。既然没有矮化“主权”的疑虑即无须大费周章的诉诸公民投票。再者,ECFA的范畴在于具有高度专业性之经济问题,在专业性的考量下,ECFA实不适于以公民投票方式决定其签署与否。综合上述两点,ECFA就其性质与专业性考量,并无诉诸公民投票之必要性。
3,ECFA的行政权与立法权分际
ECFA的问题不仅引发绿营人士的反对浪潮以及公投与否的争议,事实上对于签署的程序问题府院两方也存有分歧的意见。“立法院”主张制定“两岸订定协议处理条例”,主张两岸签署ECFA必须“先审后签”,换言之,就“立法院”之立场,认为ECFA的内容需要先经过“立法院”的三读审议,通过后方可与中国签署而生效。而“陆委会”则指出,ECFA的法源根据是在“台湾地区与大陆地区人民关系条例”,两岸人民关系条例第5条明确规定,“协议之内容涉及法律之修正或应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转“立法院”审议;其内容未涉及法律之修正或无须另以法律定之者,协议办理机关应于协议签署后三十日内报请“行政院”核定,并送“立法院”备查”故依据条例来看,“先签后审”是符合依法行政的规范。
除了两岸人民关系条例提供依法行政的法源之外,根据“中华民国宪法”第38条明确规范“总统”拥有缔约权,大法官释字第329号则指出“‘宪法’所称之条约系指‘中华民国’与其他国家或国际组织所缔结之国际书面协定,包括用条约或公约之名称,或用协定等名称而其内容直接涉及‘国家’重要事项或人民之权利义务且具有法律上效力者而言。其中名称为条约或公约或用协定等名称而附有批准条款者,当然应送‘立法院’审议,其余国际书面协定,除经法律授权或事先经‘立法院’同意签订,或其内容与台湾法律相同者外,亦应送‘立法院’审议”换言之,府方所提的“事后经‘立法院’审议”在程序上并无问题,协定签署乃为“总统”之权力,亦属于行政权的范畴。
尽管签署ECFA属于行政权的范畴,行政部门可研拟协定的具体内容,但ECFA涉及两岸关系,始终是个争议性且敏感的议题,如果仅是透过事后监督恐难以获得“立院”与民间的支持。以目前府院两方的意见来看,“立法院院长”王金平认为如果仅是签署前到“立院”报告则无法达到有效讨论的目的,故希望“立院”成立“两岸事务因应对策小组”以期能有效讨论协定的具体内容。而马英九“总统”与萧万长“副总统”则认为目前“立院”已有常设委员会,且兼具事前听取报告与事后审查的功能,无须再另设立两岸小组。尽管ECFA目前在程序上仍未达到一致的共识,但可以确定的是ECFA的具体内容签署过后仍必须经由“立院”审议通过方生效。
4,用精准的计量数字说服内部
目前对于台湾经贸发展与社会现况之各项统计数字,由于受限于统计单位、统计范围与采样模式,往往形成数字与民众观感形成强大落差之状况发生。以98年台湾经济成长率之预估数字观之,“行政院主计处”原先发布之预估数字为2.12%,事后又一举下修为-2.97%,一正一负之间调整近5%。花旗对于台湾之经济成长预估为-3.2%,里昂证券对于经济成长率之预估则大胆预测应为-11%,此一数字一出举国哗然。然而从此一现象亦可得知,对于不够精准之计量数字,往往造成台湾民众之不安与困扰,在相关问题的讨论上亦无法有更为精准之依据作为佐证。在ECFA之议题上,由于涉及高度之经济、国际关系相关专业,因此特别需要更为精准之学术数据与计量统计数字,以作为说服内部之依据与参考。同时在坚强之学理依据与数字的佐证下,方更能使得反对者之检验与质疑不攻自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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