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的层面。要切实增强联合分工意识,充分调动 “组”“地”办案积极性,合理分配办案任务,综合考虑人员搭配,确保让专业的人做专业的事,提升办案效率和质量。“组”要充分运用熟悉领域行业特点,掌握派驻单位政治生态情况、工作流程设置、权力运行规律等有利条件,主动厘清需要联合的内容,既服从工作统筹、强化力量整合,又善于发挥自身优势、放大叠加效应。“地”要善于运用熟悉基层了解“下情”,具备相应办案场所和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验等工作优势,勇于在调查取证、谈话讯问中攻坚克难。如,在“4·07”专案中,省纪委监委在组织协调中,始终要求根据案件实际情况,既强调联合办案,又突出分工负责,真正把各自优势发挥到极致。青藏集团纪委利用熟悉企业管理和铁路运输系统特点的优势,及时组织精干力量从1000多份财务资料中梳理出有价值的资料160余份;化隆县监委则充分发挥办理职务犯罪案件经验足、使用手段措施高效等特点,在省监委指定管辖当日就对王某采取留置措施,在开展讯问的同时,及时派员分赴河南、北京、湖北等地进行取证,固定关键证据。在案件初期谈话(讯问)工作陷入僵局的情况下,省纪委监委第二监督检查室和海东市纪委监委主动靠前指导,及时提出工作建议,迅速打破案件僵局。
主动理顺“条”与“块”的关系
一体化联合办案中,参与办案的单位相对较多,案件可能呈现出地区范围广、涉案人员多的特征,作为“条”的“组”和作为“块”的“地”,如何做好协作配合至关重要。
要以案件指定管辖为纽带,进一步理顺“条”“块”关系,明确管辖依据和移送标准,顺畅案件线索移交和指定管辖渠道,不仅有利于解决联合办案中的基础性问题,更是提升办案成效的关键所在。如,海东市在实践“室组地”联合办案实践过程中,发现在核查反映违纪、职务违法问题中涉及职务犯罪问题时,常出现“组”“地”之间对移送标准各执一词、难以统一的问题。对此,省纪委监委及时出台加强“条”“块”结合的指导意见,要求相关派驻纪检监察组在核查一般违纪违法线索中,对发现反映职务犯罪问题的线索,应当在分工联系“室”指导下开展初核,不能因为未被授予职务犯罪调查权就一推了之,对初核后认为公职人员涉嫌构成职务犯罪并已掌握部分证据,需立案采取留置措施后继续调查的,方可移交。对于是否达到这一标准,由负责分工联系地方纪委监委的监督检查室进行审核把关,避免因标准不统一而造成分歧,甚至出现推诿而影响查办效果。此外,如果案情复杂重大,可由“室”牵头“组”“地”启动联合办案模式,由负责分工联系地方纪委监委的监督检查室负责对线索办理情况跟踪督导,防止移交线索久拖不办。
扎实做好联合办案“后半篇文章”
“室组地”联动监督、联合办案,要突出“惩是手段,治是根本”的原则,体现“三不”一体推进的总体思路和清晰目标。
“室”要负责抓总,从查办案件中呈现出的个人违纪违法问题、行业不良风气入手,对政治建设、制度漏洞以及监督短板全面进行剖析,既查找发案原因,又注重抓好机制建设。“组”和“地”要做到协同推进,在防风险、促整改方面群策群力,从局部治理向全域治理拓展,从惩治极少数向教育大多数拓展,对于在办案中发现的政治生态、制度机制方面存在的问题,在审查调查过程中要预先谋划以案促改工作,在查证问题的同时,同步总结暴露出来的短板弱项,为后续整改积累资料素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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