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学文:本案中,白雪梅是否构成受贿罪既遂是庭审时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问题之一。辩护人认为,白某某将30万元送给了丁某某,白雪梅未实际获得该30万元,其行为应当认定为受贿未遂,该30万元不应计入受贿数额。在司法实践中,受贿罪是以行为人是否取得他人财物作为既遂与未遂的区分标准。本案中,白雪梅向白某某索要30万元时,白某某因白雪梅前期多次为其获取政府补贴资金提供帮助,并且白雪梅对其承诺这笔钱给丁某某后还会帮助其申请其他补贴款,遂同意了白雪梅的索财要求。可见白某某同意交付款项是基于白雪梅的职权、地位及其形成的便利条件,而后白某某之所以将该30万元送给丁某某,是其在同意白雪梅的索财要求后,按白雪梅对该30万元的处分意思将该款项转交给丁某某,本质上属于白雪梅索要财物后进行处分。故白雪梅将索要的财物送给第三人的行为,不影响白雪梅受贿罪既遂的认定,该30万元应计入白雪梅的受贿数额。
4.白雪梅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了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实,是否构成自首?法院对其进行量刑时考虑了哪些因素?
刘建标:白雪梅辩护人辩称,白雪梅在被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期间,主动供述了监察机关尚未掌握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该行为应认定为自首。参照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本案中,白雪梅在留置期间主动供述的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与监察机关已经掌握的犯罪事实属于同种罪行,其不构成自首,但属于坦白。我们在量刑时已将其作为可以从轻处罚的情节。
我们在对白雪梅进行量刑时,还综合考虑了白雪梅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认罪悔罪态度等因素。白雪梅虽然在调查初期有对抗审查调查行为,但经思想教育,她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上缴全部违法犯罪所得,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庭审期间,又能认罪认罚,真诚悔罪,自愿交纳全部罚金。此外,在榆林市“殷鉴不远,警钟长鸣”以案促改警示教育展中,白雪梅主动配合将其作为教育广大党员干部的反面典型。综上,我们对其从轻处罚,以受贿罪、贪污罪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4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