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台北9月16日电/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报导,“我明知道拨付这笔经费不符合规定,但还是听从领导安排划拨了这笔费用,事后我很不安,现在这笔钱要回来了,我心里也轻松了很多。今后我一定汲取教训……”面对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县自然资源局财务人员钱某的话语,我的思绪回到了不久前驻在部门召开的党组会议上。
担任驻景谷县自然资源局纪检监察组组长没几天,在参加县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时,负责某项目工作的陶某提出了一个问题:“兑现给景谷镇龙塘村老街民小组谢某等人的7000元青苗补偿费最终是由单位出资,还是由施工方出资?提请大家再商议一下。”
“青苗补偿费该由单位出还是企业出,为什么会有此问题?”我心存疑问。且发言时,大家似有顾虑和难言之隐,闪烁其词。
“有什么问题摆在桌面上谈,大家有话直说。”我看出了大家的“扭捏”,便开口道。
经瞭解,2017年景谷县威远镇龙塘村老街民小组开展土地整治项目,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损毁了2户农户的部分耕地,由于事前没有做好沟通,双方对补偿金额未达成共识,农户多次到县自然资源局和威远镇政府上访。彼时任局长的王某安排国土规划整治中心工作人员让单位财务室划出7000元项目资金管理费,以青苗补偿的名义补给了2户农户。
“局里让施工企业还回这笔资金,当时是算企业向局上的借款?”我问。
“这个我不清楚。当时没有说是由局上负责支付还是先替企业代付。我是按照时任局长的安排办理的,当时也没有开班子会商量过。”陶某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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