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三,香港法院应当全面准确理解和适用国安法,对释法内容及其制度要求加以落实,并熟悉和运用香港国安法第47条规定的行政证明书程序以保障国安司法程序的顺畅运转。
其四,香港国安法与香港普通法的互动融合展现新气象和新秩序。外籍法官原则上不会被指定为国安法官,在香港不具有全面执业资格的海外律师原则上也不会被批准担任国安案件辩护人或诉讼代理人。香港国安法的普通法转化需要更多依赖本地法官和本地律师,这是香港普通法发展的一个新的里程碑。
其五,释法内容的本地转化需要相应的法律机制对接。香港国安委需要根据释法明确的完整职能而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与制度化建设,接受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问责,同时香港本地法例特别是《法律执业者条例》应作出相应检讨和修改,而香港本地维护国家安全的政策体系、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也需要有明确的工作规划和实质性推进。
其六,释法客观上带来香港国安法制度权威的清晰化和规范增强,不可避免会遭受来自香港本土势力和外部干预势力的阻挠与破坏,法治与司法独立的“受损论”又会沉渣泛起。但这不过是反中乱港势力的习惯性反应以及香港本地法理学的知识局限所致,不会严重损及香港法治的国际地位及“一国两制”长期坚持的制度基本面。
随着新时代香港“一国两制”制度体系特别是国安宪制秩序的形成,我们对“一国两制”完整法理体系与法治规律的理解和践行将更为准确,国家的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将得到更好的制度保护。从“以港鉴台”的“一国两制”原初政策目的来看,香港国安法包括本次释法形成的具体制度经验,对探索“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特别是确保这一方案对国家主权、安全与发展利益的规范性保障,显然是具有直接的借鉴和启发意义的。
本文系2019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一国两制’台湾方案研究”[项目批准号:19ZDA129]和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资助项目“涉外法治的规范原理与典型制度研究”【北航课题编号:YWF-22-W-205】的阶段性成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