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法与法律本文具有同等效力,已构成香港国安法的规范组成部分。香港特区所有自治机构均有法定责任尊重和执行释法内容。释法对香港国安委与行政长官的宪制角色作出了明确和清晰化,客观上要求香港国安委加强自身能力建设与制度建设,也要求行政长官更好履行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定职责,从而与香港国安法建立的整体制度架构及其规范均衡性相适应。香港国安委的判断决定权和行政长官的证明权,本质上均属于法定的监督制约权力,是对香港司法运行的保障性权力,与香港司法权共同构成香港国安法全面准确实施的规范性权力体系。根据香港国安法规定,香港国安委的权力行使受到中央人民政府的监督问责,必须依法运行,符合法治原则和人权保护的基准。香港国安法是一部新法律,其确立的新制度与新机构的规范运行需要在具体法治实践中探索和完善,而本次国安释法就是香港国安法规范实施及香港法治体系完善的重要步骤,是香港法治发展的一个重要里程碑。
三、国安宪制秩序的形成:香港国安委的职能强化
香港国安委是本次释法中最受关注的宪制机构,对香港国安司法程序有关环节具有监督性质的判断决定权。这也使得香港国安委的权力属性不限于政策性权力,还包括执行性权力。由于香港特区行政长官担任香港国安委主席,香港中联办主任担任香港国安委国家安全事务顾问,这一制度安排确保了香港国安委的权威性和决策执行的能动性。释法对香港国安委职能的明确化及宪制角色的清晰化,有助于推动香港国安宪制秩序的形成。所谓国安宪制秩序,是以国家安全为本位和规范内涵的一系列相关制度规范及实践规则的总和,是香港特区宪制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香港国安委是这一国安宪制秩序的领导机构和重要的决策执行机构,对于保障香港国安法的全面准确实施具有至关重要的宪制作用。
香港国安委的宪制职能主要规定于香港国安法第14条,这也是本次释法的关键性条文。根据第14条之明文规定,香港国安委具有三种权能:其一,政策制定权,即对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国家安全形势及有关工作进行研判和规划,制定出具体的国家安全政策,这一权能体现了香港国安委的政策性机关属性;其二,制度建设权,即推进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法律制度和执行机制建设,这包括全面检讨和更新香港特别行政区有关本地法例,比如本次释法后香港国安委就需要检讨和推动修改香港本地的《法律执业者条例》,以及推进23条立法和有关国家安全的其他法律制定或修订,这一层面仍属于政策性权能;其三,重大行动协调权,即协调香港特别行政区维护国家安全的重点工作和重大行动,这是与国安行动有关的具体决定权,“协调”既包括信息与资源对接保障,也包括具体事实认定及判断执行。可见,香港国安委是兼具政策性机关与执行性机关双重属性的国安宪制机构,既可以通过制定政策及推动制度建设进行一般性的国安规范完善与更新,也可以在具体的国安重大行动中履行协调职能,提供具体保障,作出具体的判断决定。本次释法充分理解和确认了香港国安委的完整宪制职能,相对凸显了香港国安委在协调重大行动中的判断决定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