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题:两岸如何签署和平协议? 作者:王昆义(台湾),台湾国际战略学会理事长、教授
两岸签署和平协议的提出,主要是大陆针对台湾在陈水扁执政时期不断追求台独主义的应对构想,一方面是祭出美、中“共同管理”台湾的策略;一方面又释出两岸可以签署和平协议的提议。与其让两岸关系一直处在动荡之中,如果双方能够签署和平协议,以保障两岸的和平发展,这才是釜底抽薪的办法。国民党为了展示捍卫台海和平的决心,更应主张两岸签署和平协议,让民进党政府不再有机会把大陆幻化成“敌人意象”,也让民进党失去操作反红色渗透的立足点,这才是追求两岸永久和平之道。
国民党总统候选人韩国瑜2019年10月下旬在出席“青年政策论坛”时,被问到一旦当选是否会跟大陆签署和平协议,韩国瑜模糊地表示,他可以把话讲得很强悍,可是对2300万人有什么好处?他会“捍卫主权和大陆对话,也会寻求台湾内部共识”。11月14日他又对外宣示说:“中共没有放弃武力解决台湾问题前,没有签署和平协议的条件。”他也指出,两岸一定要对话,避免擦枪走火,但强调这与和平协议是不同概念。
两岸签署“和平协议”的议题,虽然在2005年“连胡会”中就已经被提出,可是十几年来不断地被民进党污名化为“投降协议”之后,国民党也把它视为是一项危险的议题,能不提就不提,仿佛两岸签署和平协议就会变成一帖选举的票房毒药,害得韩国瑜也要听到“和平协议”而色变,真的可惜了国民党可以藉此推动两岸和平共荣的机会。
一、和平协议是国际和平的主流价值
其实,“和平协议”一直是国际社会追求和平的主流价值,冷战时期,和平协议被当成是结束战争与控制冲突的政治工具,霸权国家为了维持两极体系的权力平衡,必须以和平协议作为控制冲突升高的工具之一。后冷战时期,和平协议被转化成是为了建造和平与推动全球治理的工具,霸权国家为了维持边陲国家内部的和平,他们把和平协议带入更多的人道主义精神,所以冷战结束以后的和平协议,也被纳入人道主义的范畴,主要是为了制止边陲国家内部的种族屠杀。
而国际社会具体操作和平协议成功的案例,像是1999年发生的科索沃战争,北约国家当时就要求南斯拉夫必须跟科索沃签订和平协议,否则就不会终止战争。已世的法国总统席拉克在当时就曾呼吁科索沃冲突双方应当签署和平协议,并同意在科索沃地区部署国际维和部队,以便让该地区的各族人民都能够“在和平的环境中生活,同时享有各自应有的尊严和权利”;他同时还告诫,如果谈判失败,北约将不得不动用武力。
2019年诺贝尔和平奖颁给衣索比亚总理阿迈德(Abiy Ahmed),他得奖的理由是“他为和平与国际合作所做的努力,特别是他为解决与邻国厄利垂亚的边界冲突而采取的果断举措”。
衣索比亚与厄利垂亚长期处于敌对状态,两国因为边界问题在1998年至2000年间发生战争,战争结束后历经多年对立,直到2018年4月阿迈德担任衣索比亚总理,他便积极修补与厄利垂亚的关系,两国更于当年7月9日在厄利垂亚首都阿斯马拉签订和平协议,终结衣索比亚和厄利垂亚之间长期“无和平、无战争”的僵局。
所以,不管是科索沃战争或是衣、厄僵局,最终都是藉由和平协议来创造和平,但是这种国际社会的和平协议,在民进党不放弃台独之下,被国际承认的和平协议,却变成一种“投降协议”,祇要民进党继续喂台湾人民吃“芒果乾”(亡国感),选票就会像大珠小珠落玉盘一样,永保民进党长期执政。所以,民进党不要和平,也阻挠两岸和平,如果两岸共享和平,民进党就无法炮制“芒果乾”,这才是两岸无法签订和平协议之因。
二、和平协议的意义
“和平协议”一般被界定为是“为了结束暴力冲突,或明显的改变冲突,以便能够更具建设性解决问题的一种契约”。过去以来,“国际和平协议”一直被当做处理国际关系问题的一个重要运作方法,所以就不能不从它在国际关系领域所显示的意义、操作方式以及内涵的变化进行探讨。
美国的国际关系学者霍斯提(K. J. Holsti)认为,国际冲突若最终导致有组织的暴力冲突,主要是由下列几种因素混合产生:(一)参与冲突的当事者;(二)对某一问题产生无法调和的立场;(三)相互敌对的态度;(四)一定型态的外交与军事行动。
为了解决上述冲突的因素,国际社会透过和平协议的签署,目的就是试图让冲突与战争划下休止符,但是要将每一个和平协议谈判进程做详细分类是有困难的,因此联合国遂将和平协议分类为以下几种类型:(一)停止敌对或停火协议;(二)谈判前协议;(三)临时或初步协议;(四)全面与框架协议;(五)执行协议。
就协议的结构上来看,并非所有的和平协议都是一样,有些和平协议祇是包括一些简单章节的文件,有些和平协议则可能包含全面或单独的协议。而和平协议所签订的形式也会因为战争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别。国家之间战争所签署的和平协议就具有“国与国”的意涵。
在当前的国际局势中,多数国家都是由多重族群所组成,有些国家的族群可以和平相处,有些却因为宗教、政治、国家认同、意识形态等问题而产生冲突,尤其当少数族群受到多数族群压迫,便可能成为日后长期暴力冲突的引信。而一个国家内部所发生的长期暴力冲突,也就是内战,例如过去北爱尔兰冲突、斯里兰卡、尼泊尔等国内战,由于参与和平协议签署的均为政府与各派系代表,因此为了解决内战问题所签署的和平协议,就不具备有“国与国”之间的和平协议性质。
同样的,为了确保和平协议能够顺利签订,通常会透过第三方来进行调停的工作,而和平协议签订后也必须由第三方组成监管委员会,以落实监督工作。美国学者派崔克·雷根(Patrick Regan)就认为,第三方的介入本质上是中立的角色,但同时也是谈判的一部分,也有其本身利益、诱因与影响力等考量,第三方介入基本上是以干预者与被干预者之间的利益成本作思考。
同时为了确保和平协议内容能够被确实执行,第三方所扮演的角色有时不祇是调停者,还可以担任供应者、教导者、搭桥者、仲裁者、平衡者、医疗者、见证者、裁判者和维和者等角色,第三方角色通常是由联合国或是中立的第三方来担任。
三、两岸推动和平协议的历程
两岸签署和平协议的提出,主要是大陆针对台湾在陈水扁执政时期不断追求台独主义的应对构想,一方面是祭出美、中“共同管理”台湾的策略;一方面又释出两岸可以签署和平协议的提议。而大陆在主张签署和平协议之时,却又不愿放弃对台使用武力,大陆对台采取“武力与和平”双向战略操作的做法看似矛盾,其实是依照国际社会追求和平与安全的制度化做法而来,亦即大陆既希望两岸签订和平协议用以维持台海和平,又必须以武力作为确保台海和平统一的工具,才会呈现出这种矛盾性。
另外一种矛盾性是当大陆试图把自己当成是国际社会追求和平目标的第三方,又是直接要跟台湾签署和平协议的当事者,大陆这种把国际角色与国内角色混淆操作的结果,形同国际社会善于使用“棍棒与红萝卜”的逻辑来对待台湾。在这种双重矛盾之下,造成两岸对和平协议的思考仍有很大的认知差距,这就让民进党有操作反和平协议与污名化和平协议的空间,最后连国民党也对两岸签署和平协议的可行性产生了怀疑。
事实上,两岸真正提议签署和平协议的时程,主要是在2005年3月大陆全国人大会议所通过的《反分裂国家法》,该法虽然授予解放军在必要时得以利用“非和平手段”解决国家分裂问题的权力,但是同时也在《反分裂国家法》第七条中,主张透过两岸协商和谈判结束两岸敌对状态。2005年4月29日,胡锦涛与当时的国民党主席连战在举行“连胡会”后发表新闻公报,公报中载明两岸在“九二共识”的基础上恢复谈判,最终促进正式结束两岸敌对状态,达成和平协议的签署,这也是两岸最早提出签署和平协议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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