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评社北京7月24日电/以色列自1948年建国以来,先后与周边阿拉伯国家之间发生了4次大规模战争和数次规模不等的武装冲突。在长达半个多世纪的对立与冲突中,以色列积累了丰富的战争动员经验,形成了独具特色的动员模式。
在战争实践中完善动员体系
以色列的建国史是一部战争史。1948年5月14日,以色列国宣告成立后数小时,即爆发了第一次中东战争。战争中,以色列在初期力量不足、军事行动接连失利的情况下,利用第一次长达4周的停火时间,动员和积蓄力量,最终赢得胜利。战后,以色列仿效西方特别是瑞士的全民皆兵体制,着手建立以常备军为骨干、以预备役部队为主体的武装力量动员体制。1959年,以色列颁布兵役法,正式实行“全民皆兵、迅速动员”的国防体制。
在第四次中东战争中,以色列全面检验了战争动员体制的有效性。1973年10月6日,以埃及、叙利亚为主的阿拉伯军队向以色列发动了突然袭击。为应对突然爆发的战争,以色列进行超限度的预备役动员,最高动员量达40余万人,已接近全国人口总数的13%。在动员令发布52小时内,所有预备役部队完成动员并投入战斗,为最终取得胜利发挥了重要作用。以色列80%的非军事工业厂矿、企业停工或半停工,转产作战装备和物资。同时,依靠美国及其盟友为以色列空运的约2.3万吨军用物资。以色列用于战争的经费加上受到的损失总量,占到当年国民生产总值的80%。战争结束后,以色列适当增加了现役部队的数量,压缩预备役部队动员完成时限,同时注意对动员的规模加以控制,尽量降低动员的负面影响。
构建适应战争需要的动员体制机制
以色列实行以总理为最高领导、内阁各部门分工负责的动员体制。主要包括:动员决策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动员决策机构为国防委员会。该委员会由总理任主席,成员包括:总统、总理和国防、外交、内政、财政等部部长及总参谋长和若干特别顾问。动员执行机构由内阁有关部门负责,执行最高决策机构下达的战争动员任务。动员监督机构主要由议会、内阁及司法部门组成。其中,议会对内阁及其所属各部门具有监督的职能,内阁对其各部门、各部门对其工作人员和公民具有监督权,司法部门对动员实行法律监督,惩罚一切违反战争动员的行为。
以色列的动员制度主要包括:动员计划制度、兵役制度、武装力量动员制度、全民军训制度、人力物力登记制度、工业动员制度和民防制度。其中,动员计划制度规定了动员等级(紧急动员和全面动员两级)、综合性动员计划和专项动员计划等。兵役制度细化制定了义务兵役制度、预备兵役制度(分为编组预备役和非编组预备役)、志愿兵役制度、军官服役制度、女性公民服役制度以及少数民族服役制度。人力物力登记制度,规定了全国14个动员区及其所属的若干征兵动员中心的职责、物力登统计的内容以及战时的归属与用途。民防制度规定了民防工作的领导机构、动员程序、平时的民防教育与演练、战时的后方民防与急救以及国内外的抗震救灾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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