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捍卫言论自由!中天听证会陈述
http://www.CRNTT.com   2020-10-27 01:29:13


 
  2、新闻台新闻部主管或媒体负责人对于媒体具有倾向或立场决定权 

  事实上以中天新闻成立到现在几十年来的 历史,中天新闻的政治倾向或立场,就是走两岸和平共处的中道路线。这也是中天新闻多年来的风格文化,早在神旺投资入主中天电视之前就是如此。而事实上神旺投资的负责人蔡衍明先生并未实际经营中天电视公司,而是委由新闻专业及管理专业人士经营中天新闻,对于具体的新闻播报及评论节目并未干涉。另就学理而言,美国及德国法律学界通说及传播学理,新闻台新闻部主管及负责人对于媒体政治立场及倾向具有决定权21 (附件 6),“司法院”院长许宗力大法官在其所发表文章表示,人透过其财产设立或取得媒体经营权,难以想像负责经营成败的负责人对于媒体倾向及立场没有决定权。当一个人做的决定需要价值判断,不可能没有立场,也只有吸引相同立场的人才能形成强大监督政府的力量,没有立场就没有方向,就没有可能实现新闻自由的功能。

  3、新闻台之负责人与新闻部主管之关系若纯就法律理论来讨论,这是一个非常具有争议性的问题,当二者间对于特定倾向或立场不一致时,应该如何解决,法律学理的多数说至少仍然认为负责人具有“原则性权限”,而新闻部主管具有“方针性权限”22。这个问题不会有确定答案的一天,就本案而言不论主管机关掌握何种证据(证据均不开示让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知悉),蔡衍明先生对于中天新闻部主管制播新闻的立场及方向,并未加以干涉,即使对于国内政经情势曾有对话沟通的过程,也只是提供新闻部门参考,新闻部门人员仍是在自由意志下自主的从事新闻及评论的制播,完全没有侵犯新闻从业人员的自主性。

  4、观点的完整性与多元及公平报道

  (1)基于论述观点的完整性,对于不同立场的观点

  不可能在同一段时间的报道中,新闻则数及秒数完全相当,重点在于有无相对应的平衡或公平报道。这个部分中天新闻在近 3 年的重要选举中并无不报道其他候选人的情形,也从未因违反选举罢免法而遭起诉的情形。

  (2)多元观点也有诸多面向的解释 

  这里的多元是指单一新闻台的“内部多元”,还是指整体媒体市场下的“外部多元”,在法律及新闻传播学有很多不同意见。对于内部多元,学界在多年来也无法形成毫无争议的具体做法,况且内部有无多元,究竟该用何种标准来判断?如果是以中天新闻换照通过会有碍内部多元观点的实现,不啻是以一个无法事后检验的标准作为否准换照的依据,显然并不合理。

  5、对于特定人物播报比率过高,在不同的月份其他电视台也有高于中天新闻的情形。

  即使对于特定人物播报比率过高此种情形必须要加以谴责,由于中天新闻在新闻部自己的自律机制及伦理委员会、独立审查人检讨后,确实已有改善降低特定人物播报比率过高的情形,故就此观点来看显然不符新闻制播方面有“营运不善”之要件,又岂可据此作为驳回换照申请之依据? 

  三、自律内控机制是否失能? 并同下一个议题一并说明

  参、中天新闻台之内控机制是否足以确保下列事项:

  “1、落实节目制作流程自律;2、避免外界不当干预新闻制播;3、自律伦理会员会有效运作;4、独立审查人有效运作;5、改善过去违规情事,并提升新闻专业自主。” 

  一、中天新闻在执照期间自律内控机制均正常运作,专责的编审均能发挥功能,并定期对于员工作教育训练,以避免违规情况发生。新闻部自律运作方式请参考换照营运计划,因此并无内控自律机制失能情形。未来营运计划也足以确保内控自律机制有效运作 

  (一)上述裁罚案件不足以认定自律内控机制失能,未来亦将严格执行节目制作流程自律以减少错误。自 103年 12 月 12 日换照后,补充专职编审及加强员工教育训练,均确实发挥成效,因此中天新闻在 103 年12 月 12 日换照后至 106 年 12 月 11 日之换照后前 3年评鉴结果为“合格”,且无任何裁处罚锾之记录,当足以证明。至于 107 年开始至今虽有 21 件遭主管机关裁处罚锾,然仅有 5 件确定,其余 16 件涉及事实查证原则“查证义务的程度”、“妨害儿童身心健康”、“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风俗”等不确定法律概念的标准不一,中天新闻虽不完全认同主管机关之标准,但仍尊重主管机关之职权,加强自律内控机制的运作,以避免错误之发生。

  (二)关于自律伦理委员会一直以来均运作顺畅,依据事件性质定期召开检讨提供新闻部制播新闻及评论节目很多建议,当能预防避免编采制播上可能发生之错误。

  (三)中天新闻于 108 年 7 月 1 日已设立独立审查人,每周均有指导提醒新闻制播的可能瑕疵,发挥预防及避免错误的功能。另外,对于民众申诉案件不论主管机关是否发函改善,新闻部人员也会依据事件性质与独立审查人询问讨论。截至申请换照时,独立审查人已召开过 64 次会议。
 
  二、关于本议题第 4 点:避免“外界”不当干预新闻制播部分。

  (一)外界-来自新闻部以外的负责人或大股东如果这里所说的外界是指新闻部以外公司之负责人或大股东,这个部分的问题已如前述不再赘述。

  (二)外界-中国政府如果这里的外界是指中国政府,这更是绝对没有的事。中天新闻从未接受中国官方的补助,只有与在香港上市之中国旺旺控股公司因为制播广告而在中天亚洲台播放,收取广告费。至于中国旺旺控股公司之大陆子公司接受中国当地地方政府的奖励补助,完全合法。任何一家在大陆投资的公司,不论是台商或是外资均是如此,这个部分陆委会已经多次说明,NCC 也都知道,但目前却仍充斥诸多不实的报道,近日的报道更盛,也不见主管机关主动出击,认定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进而开罚。

  肆、中天新闻台之人事组织及执行能力是否足以落实营运计划?财务结构与财务状况是否健全?其股权结构与负责人是否对新闻独立制播有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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