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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小庄:应当纠正关于中联办认识的误区
http://www.CRNTT.com   2013-05-23 17:09:31


  中联办不等于中央政府各部门,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门在港设立的机构是有区别的,不能把中央和中央各部门等同起来。中央政府有权任命行政长官和主要官员,当然就有权向被任命者过问香港的总体及其各部门的事务,包括自治范围内的事务。中联办是中央根据主权和宪法的依据设立的,被赋予与中央各部门驻港机构所不同的权利和待遇,在处理中央管理的事务以及中央和香港特区关系的事务方面具有重要职能。

  去年4月11日笔者在《文汇报》发表《正确理解中联办在港职能》一文,认为民阵恶意围攻“西环”,叫嚣“西环离场”有违“一国两制”和香港基本法。4月17日李柱铭在《明报》回应说,笔者的“正确理解”一点也不正确。4月18日笔者在《文汇报》再回应,并说明中联办不等于中央政府各部门,中央政府及其各部门在港设立的机构是有区别的。

  中联办不等于中央各部门 

  笔者以为此事当是“清光照毫发,皎洁照群情”(唐.李白《赠清漳明府侄聿》),在理论上已经解决,但上星期三(5月15日),特区政府律政司发表声明,持与李柱铭和民阵相类的观点,以为中联办是根据香港《基本法》第22条设立的驻港机构,才知道不但香港民间问题仍在,连特区政府的人士也有误区,才发现回归16年误区还相当广泛而深入,竟然把中央与中央各部门、把中央与中央各部门设立的机构等问题混淆起来了,实在有“事固有难明于一时而有待于后世者”(宋.欧阳修《濮议序》)之叹。

  不少特区政府官员和市民至今不知道中央的范畴,有人认为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人认为是中央政府,有人认为是国家主席,有人认为是中共中央,有人认为是港澳小组,等等。其实在法律上,中央是中央国家机构的简称。根据宪法的规定,中国的中央国家机构有全国人大、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家主席、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七个机构。

  由于实行“一国两制”,某些中央国家机构受法律的限制,不再对香港特区行使权力,例如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但其余的五个中央国家机构都是可以对香港特区行使权力的。例如全国人大制定《基本法》,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发回条例,国家主席颁布《基本法》、接受行政长官述职,国务院总理接受财政预决算备案、向行政长官发出指令,中央军委根据《驻军法》行使职权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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