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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法制保障基础与实践路径
http://www.CRNTT.com   2019-09-01 00:20:27


 
  与“港人港税”相对比,“台人台税”的落实也应早日提上日程。虽然31条惠台措施中有诸多对台胞、台企的优惠措施,但高昂的税收依然会让许多台湾同胞望而却步。在“港人港税”获得推广之际,若能结合31条惠台措施的优惠政策,开展试点工作,逐步发展与完善“台人台税”,签订两岸间税收协定,为台湾地区来陆的高端人才、紧缺人才、创业人才提供税负差额补贴,减轻税收压力,则将会极大提高台胞在大陆地区就业发展的信心,对于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实践具有重要意义。

  (三)推进“两岸共同市场”的顶层设计和实施进程

  “两岸共同市场”理念是由曾任台湾行政院院长、国民党副主席、中华经济研究院院长的萧万长先生在2000年底最先提出。2005年5月,原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与原中国国民党主席连战在北京举行了两党56年来的首次会谈,双方就促进两岸关系改善和发展经贸交往等重大问题深入地交换了意见,双方同意“促进恢复两岸协商后优先讨论两岸共同市场问题”。⑮

  所谓“共同市场”,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经济体通过达成某种协议所形成的利益共同体,其特点是成员间实现自由贸易,取消关税和数量限制,建立统一的对非成员的关税,并允许服务、资本和劳动力等生产要素在成员间完全自由流动。⑯目前已有的共同市场包括欧洲经济共同体、南方共同市场、加勒比共同体和共同市场、中美洲共同市场、东南非共同市场、海湾共同市场等等,现实中最广为人知的共同市场就是“欧洲经济共同体”,1950年5月9日法国外长R.舒曼提出欧洲煤钢共同体计画,主张在一个“超国家”机构的领导下,把西欧各国的煤钢生产联合起来。“欧洲经济共同体”经历了煤钢共同体建立、煤钢共同市场的推广应用、经济与货币联盟的建立、欧洲联盟的成立、欧盟进一步扩大和深化等几个阶段的融合发展形成欧洲共同市场,在欧洲共同市场下实施的主要政策包括关税同盟和共同外贸政策、共同的农业政策、政治合作制度、内部统一大市场等。

  应该指出的是,“两岸共同市场”的构想参考了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但与“欧洲经济共同体”有着实质区别:“欧洲经济共同体”是由不同主权国家参与的,而“两岸共同市场”是由一个国家中的两个或几个独立关税区共同参与的。因此,“两岸共同市场”是在“一个中国”原则下对传统区域经济一体化理论的创新。在现实中,大陆与台湾在经济上的互补性和依存性,也为两岸共同市场的建立提供了现实物质基础。大陆劳动力成本较低,人才资源丰富,市场容量居世界前列;台湾在某些行业技术储备占据优势,双方的经济垂直分工或协作性明显,产业间和产业内具有很强互补性。目前,两岸经贸交往频繁,2018年台湾对大陆及香港的出口总额约占其总出口总额的41%。台湾是大陆第七大交易伙伴和第六大进口来源地,两岸的经贸关系可谓唇齿相依。⑰

  “两岸共同市场”也符合国家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包括海西区在内的十八个城市群建设规划),发改委进而出台了《关于培育发展现代化都市圈的指导意见》,打破城市之间壁垒最核心的内容之一就是市场一体化。放开放宽落户限制,加快推动的是人力资源市场的一体化,《指导意见》还强调了技术市场、金融服务和市场准入的一体化。这些加快建设统一开放市场做法的目的,就是要打破地域分割和行业垄断、清除市场壁垒,营造规则统一开放、标准互认、要素自由流动的市场环境。与此配套,则是交通、网络、物流等方面基础设施一体化,教育医疗卫生等公共服务共建共享,生态环境共保共治等等。

  据此,本人认为“两岸共同市场”的内涵可以表述为:以“一个中国”、“九二共识”为基础,在WTO规范框架下,将台湾视为一个独立关税区,综合两岸四地的优势,建立一个大中华市场,以实现生产资源的流动。在这个前提下“两岸共同市场”的核心应为“一个市场、两岸双赢,三步先行、四步扩展、五步到位(福建自贸区、两岸自由贸易区、环台湾海峡经济区、环闽粤台港澳经济区、环海西经济区)”,也就是在一个大中华市场的贸易圈内,利用两岸经济、资源以及技术等优势互补,实现两岸人流、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畅通。

  具体而言,本人认为在“两岸共同市场”中应实现以下九个方面的畅通:1、应取消两岸进口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减少贸易障碍,最终实现商品自由流动;2、实现两岸双方商业、物流自由往来,区内货物往来不受现行双方各自贸易与关税政策的约束;3、双方在区内的船只、人员按共同认可的模式自由往来;4、人民币与新台币在自由贸易区内均可流通;5、允许双方企业与有关办事机构在区内设立生产、贸易、金融等办事机构,并为其提供服务等;6、通盘协调加快海西区区内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港区建设;7、赋予海峡西岸经济区在地方立法、政府管理、体系创新等方面进行配套改革的许可权;8、探索两制台湾方案的实践,形成推广到全国的可复制的和平统一经验;9.完善法规与准则,建立争端协调机制,包括投资者权益保障、贸易纠纷调解及仲裁、知识产权保护、产品市场准入以及反倾销等。主要机构包括:闽台共同市场理事会,负责协调共同市场双方经济政策,并拥有管理共同市场的最终决定权;执行委员会,负责执行共同市场的相关政策和协议;争端解决机构,负责协调和解决共同市场成员在执行各项法律法规中发生的各种争端。

  由此可见,“两岸共同市场”的构建将是一个较长期的过程,建设“两岸共同市场”是推动两岸文化教育、医疗卫生合作,促进社会保障和公共资源分享,支持两岸地区间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的重要政策举措,也为探索“两制”台湾方案打下坚实的制度基础。

  结论

  习近平在纪念《告台湾同胞书》发表40周年的讲话中指出“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实现国家统一的最佳方式,体现了海纳百川、有容乃大的中华智慧,既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又有利于统一后台湾长治久安。”依据讲话中关于“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丰富和发展和平统一的实践”这部分的的论述,本人认为“两制”台湾方案的探索,应当坚守的底线和内涵是(总结为12333):1个目标:和平统一后,台湾同胞的社会制度和生活方式等将得到充分尊重,台湾同胞的私人财产、宗教信仰、合法权益将得到充分保障;2个协商的政治基础(坚持“九二共识”、反对“台独”);3个底线前提(确保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3个充分(会充分考虑台湾现实情况,会充分吸收两岸各界意见和建议,会充分照顾到台湾同胞利益和感情);因此,对“一国两制”在新时代下进行台湾方案的设计及实施研究,要有底线思维,依据《告台湾同胞书》和《宪法》,守住3个一(一个中国、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一个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权),依法依规探索“两制”台湾方案,为实现祖国和平统一大业这个中华民族的伟大目标丰富法理基础和实践经验。

  注释:

  ①本论文为2018平潭综合试验区委托项目《“一岛两标”职业资格比对课题》研究的一部分。

  ②亲绿民调:2成5台湾人赞成一国两制2019-01-2114:09,http://news.stnn.cc/hk_taiwan/2019/0121/609471.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月30日。

  ③如李义虎、李家泉、孙亚夫、齐鹏飞、王英津等知名学者发表了多篇论文或形成专著。

  ④代表性著作有李义虎等着《“一国两制”台湾模式》,李家泉着《“一国两制”与台湾前途》,潘国华等着《香港模式与台湾前途》等专著。

  ⑤支持和平统一的台湾学者如前台湾“中国统一联盟”主席纪欣女士认为,“一国两制”是两岸和平统一的最佳模式;台湾佛光大学政治系主任姜新立教授也认为,两岸要和平,“一国两制”是不错的选择。主要专著和论文有纪欣女士的《“一国两制”在台湾》、潘锡堂的《当前两岸关系若干重大问题的探讨》等文章。

  ⑥如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前所长陈方正教授认为,“一国两制”标志着中国政治思维的转变,它的意义其实远远超过它所解决的现实政治问题。

  ⑦《告台湾同胞书》(全文),2019年1月2日,https://www.guancha.cn/politics/2019_01_02_485383.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日。

  ⑧法源法律网中有关地方涉台法规规章数量达到322条,通过分析数据,我们可以发现地方省份对台立法从1981年9月19日广东省公安厅关于户口和粮食供应领域的规章开始到2015年2月12日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临时审计业务的一项规章止,经过了三十多年的时间。但是不同于中央涉台立法司法解释,地方涉台法规规章数量上不及中央涉台立法多;其次地方涉台立法在时间上幷没有一直保持连贯性,通过表格不难看出,1981年广东省立法之后一直没有地方省份进行立法,直到1986年北京市才出台关于生活补助的规章;最后地方涉台法规规章虽然也是大体上呈逐年递增趋势,但是仔细分析每年的立法数量,我们可以发现它幷没有像中央一样每年立法数量多达20几部,即使是近两年大陆与台湾联系密切的情况下,地方省份对台立法数量仍然在10部立法左右。因而从表格中我们可以总结出地方对台法规规章在立法时间上总体呈上升趋势,但是总体的立法数量以及每年的立法数量均少于中央涉台法规司法解释。专家解读《山东省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条例》,2018年12月4日,http://k.sina.com.cn/article_1709286740_65e1a55402000dy6t.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9年2月15日。

  ⑨徐亚旻:《2018年2月28日国台办新闻发布会实录》,参见http://www.huaxia.com/xw/gtbxwfbh/2018/03/5689012.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1月29日。

  ⑩譬如对于台胞纳税问题还需解决,台湾对于大陆判决的承认度依然不高,两岸海上货物运输与交易仍待发展,《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与《实施细则》的规定依然过于笼统,大陆还未完整而系统地制作一套专门对台法律规范等等。

  ⑪《内地和香港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的安排》适用于1998年7月1日以后所取得;在香港特别行政区,适用于1998年4月1日以后开始的年度课税中所取得。《内地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安排》自2003年12月30日起生效,适用于内地与澳门2004年1月1日以后开始所取得。参见段浩:《海峡两岸双重征税的法学分析》,载《中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年第1期,第22页。

  ⑫同上,第23页。

  ⑬帅诚:《内地个税高出香港三倍,港人望“港人港税”早普及》,参见http://www.takungpao.com/finance/236131/2018/0818/204665.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日。

  ⑭朱丽娜:《林郑月娥:港人港税适用高端紧缺人才,鼓励大湾区就业》,参见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9-03-01/doc-ihrfqzkc0388979.s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2日。

  ⑮https://baike.baidu.com/item/两岸共同市场/875071?fr=a,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2月26日。

  ⑯https://baike.baidu.com/item/%E5%85%B1%E5%90%8C%E5%B8%82%E5%9C%BA,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2月26日。

  ⑰http://www.gov.cn/shuju/2019-01/07/content_53556,最后访问时间:2019年3月5日。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9年8月号,总第260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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