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北检记者会。(中评社 倪鸿祥摄) |
中评社台北6月13日电(记者 倪鸿祥)台北地检署侦办新党青年军涉陆生“共谍”周泓旭案,13日全案侦结,检方认定新党发言人王炳忠等人被周泓旭吸收当“共谍”,并接受中国大陆资助在台发展组织,以《“国安法”》非法发展组织罪起诉王炳忠、侯汉廷、林明正,且认定王炳忠的父亲王进步也是帮助犯一并起诉。至于协助处理赃款的地下汇兑业者同泰公司负责人及员工等4人,则被依违反《银行法》起诉。
北检今上午11时开记者会,现场摆放大批扣案物,包括数包千元现金。另查出王炳忠指示不知情人士透过管道洗钱,依违反银行法,起诉同泰精品公司负责人等4人,查扣1525万多元犯罪所得。
以下为北检起诉王炳忠等人起诉书全文:
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曾○净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被告同泰精品公司人员涉嫌违反银行法案件,本署侦查终结并说明如下:
壹、侦查缘起
1、大陆地区人士周○旭因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经本署检察官指挥“法务部调查局”“国家安全”维护工作站侦办,并将扣案周○旭所有之随身硬碟送交鉴识,经复原删除资料,因而取得“我系统开展台湾统派工作的做法体会(简体字)”、“新中华儿女学会简介”、“中华讲武堂项目策划书”、“星火T计划”、“燎原企划案”、“2015年终工作总结报告”、“2017年年度预算计划”、“2017年学会年度预算”、“关于新中华儿女学会未来发展策略的思考”、“星火小组整体布局与今年规划”、“开头为‘敬爱的党组织’之‘入党志愿书’(简体字)”等电磁纪录;复于民国2017年12月19日,由“法务部调查局”“国家安全”维护工作站调查官持法院核发之搜索票,对于与上开鉴识复原资料有关联性之人执行搜索,并同步讯问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曾○净、陈○俊、A2、A3、A4、A5、B1,因而查获“台湾统派青年核心小组纲领及章程”、“思想与工作汇报”、“中华讲武堂暨九三制片厂计划构想书”、“接地气企划”、“军人身分背景资料及合照照片”、“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帐册”、“记事本”、“请示王爷资料”、“报帐请款资料”、“2016年度工作报告”、“工作进度报告”、“燎原新闻网成果报告”等文件及通讯软体对话纪录后,认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涉嫌与周○旭共同违反“国家安全”法,且经民众具状告发,遂指挥“法务部调查局”“国家安全”维护工作站另行分案侦办。
2、本署侦办王○忠等人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循线查悉王○忠等人系透过地下换汇业者“同泰精品有限公司”(下称同泰公司),将非法外币资金(含美金、人民币)兑换为新台币后,作为发展组织使用,爰分案侦办,并指挥本署检察事务官、“法务部调查局”、“内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进行行动跟监、搜索,因而查获同泰公司人员涉嫌违反银行法非法办理银行汇兑业务案件,并扣得帐册及犯罪所得。
公布星火秘密小组架构、收取运用资金过程、报帐资料等相关证据、证物,同时破获同泰精...
公布星火秘密小组架构、收取运用资金过程、报帐资料等相关证据、证物,同时破获同泰精品公司违反银行法案件。
贰、侦查结果
一、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之“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为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发展组织”罪嫌,及被告王○步涉犯帮助上开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诉。
二、被告曾○净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第 2条之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部分,罪嫌不足,为不起诉处分。
三、“同泰公司”之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等4人,涉犯违反银行法第29条第1项、第125条第1项之“非法经营银行汇兑业务”等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诉。
参、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部分:
一、起诉之犯罪事实:
(1)王○忠(别名“卜正”)系“新中华儿女学会”秘书长(前为理事长)、“燎原新闻网”负责人、“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执行长;林○正系“新中华儿女学会”理事长(前为秘书长);侯○廷(别名“远山”)系“新中华儿女学会”理事(前为常务理事);王○步系王○忠之父亲,且为“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理事长;曾○净(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部分,另为不起诉处分)系“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秘书,负责处理财务;大陆地区人士周○旭(别名“甫辰”,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以2017年度诉字第323号、台湾高等法院以2017年度上诉字第2621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现上诉由“最高法院”审理中)于100年自浙江大学经济学系毕业,于2012年9月来台就读政治大学企业管理学系研究所,嗣于2016年9月6日毕业后返回大陆地区,复于2017年2月19日以台湾咏铭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咏铭公司)董事之身分申请获准来台从事商务活动。
贰、侦查结果
一、被告王○忠、林○正、侯○廷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 条之 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之“意图危害“国家安全”及社会安定,为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发展组织”罪嫌,及被告王○步涉犯帮助上开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诉。
二、被告曾○净涉嫌违反“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同法第5条之1第1项部分,罪嫌不足,为不起诉处分。
三、“同泰公司”之负责人及相关工作人员等4人,涉犯违反银行法第29条第1项、第125条第1项之“非法经营银行汇兑业务”等罪嫌部分,均提起公诉。
参、被告王○忠、林○正、侯○廷、王○步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部分:
一、起诉之犯罪事实:
(1)王○忠(别名“卜正”)系“新中华儿女学会”秘书长(前为理事长)、“燎原新闻网”负责人、“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执行长;林○正系“新中华儿女学会”理事长(前为秘书长);侯○廷(别名“远山”)系“新中华儿女学会”理事(前为常务理事);王○步系王○忠之父亲,且为“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理事长;曾○净(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部分,另为不起诉处分)系“中华代天文教拓展协会”秘书,负责处理财务;大陆地区人士周○旭(别名“甫辰”,涉犯违反“国家安全”法案件,经台湾台北地方法院以2017年度诉字第323号、台湾高等法院以2017年度上诉字第2621号判决判处有期徒刑1年2月,现上诉由“最高法院”审理中)于100年自浙江大学经济学系毕业,于2012年9月来台就读政治大学企业管理学系研究所,嗣于2016年9月6日毕业后返回大陆地区,复于2017年2月19日以台湾咏铭国际有限公司(下称台湾咏铭公司)董事之身分申请获准来台从事商务活动。
(2)大陆地区“国务院台湾事务办公室”(下称“国台办”)系大陆地区对台工作领导小组办事机构,其下设有政党局等单位,负责对台情搜工作任务,范围主要包含:我政府的重要对外、对大陆政策、重要施政方向;台湾各个政党组织、派系、各级选举情况、台湾社会各界舆论走向、政府财政经济发展方向、台湾各级重要人士个资及组织资料,属“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规范之“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大陆地区“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办公室”系中共人民解放军“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对外联络局”(原称“总政治部联络部”)直辖之“上海联络局”,对外一般使用“上海市人民政府第7办公室”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对外联络办公室”(下称“上海市对外联络办公室”)名称掩护从事情报活动,而“中央军事委员会政治工作部对外联络局”负有搜集台湾政治及军事情报、策反国军及驻外武官、对国军宣传中共“一国两制、和平统一”政策,及从事对台宣传品的出版与输送工作等任务,属“国家安全”法第2条之1规范之“大陆地区行政、军事、党务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