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中国领土主权的“对外”方面来讲,绝大多数国家和联合国都承认大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中国行使中国的领土主权。台湾当局的存在以及台湾与大陆之间的政治分歧并没有影响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在国际上有效行使中国的领土主权。即便是与台湾保持“邦交”关系的22个小国,也只是认为台湾当局是中国主权的代表而不是认为台湾自己拥有独立的主权。除了这22个国家外,世界上任何国家和政府间国际组织如果要同台湾建立官方联系,都必须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认可,包括同台湾签定航约均要事先征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同意。故两岸的统一不是主权和领土的再造,而只是政治分歧的化解。尽管台湾当局一再声称它拥有“主权”,民进党也有人声称台湾已经“独立”,但是包括那22个台湾的“邦交国”在内的国际社会以及联合国并不承认。事实上,台湾当局在国际上也没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它与国际社会打交道时并没有“最后决定权”。由于两岸尚未统一,大陆和台湾目前在对外事务中体现国家主权的“最后决定权”由大陆政府独享,台湾当局没有与大陆当局共享对外事务的“最后决定权”。这从台湾地区参加奥林匹克运动会、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亚洲开发银行等某些国际组织时,必须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的首肯等一系列事实中,不难看到。
就中国领土主权的“对内”方面来讲,目前大陆和台湾事实上共享着中国的领土主权。主权对内作为内部事务的“最后决定权”,是可以共享的。如美国,联邦和各州共享主权:许多州的事务,“最后决定权”在州政府而不是联邦政府。同样,目前中国主权在对内方面,也是由两岸政府(最终是两岸人民)共享的。台湾地区的内部事务,大陆方面并不干涉,也不打算干涉。多年来,大陆方面一直尊重台湾当局对台湾地区内部事务的“最后决定权”,承认其法院判决的效力。从“主权在民”的理念出发,大陆方面尊重和承认各地方人民在本地方当家做主的权利,当然也尊重和承认台湾地区人民在本地区当家做主的权利。两岸当局和两岸人民对内目前共享着中国的领土主权,这一事实完全可以在政策和法律上予以确认。
两岸关系中台湾当局对台湾地区的管辖权(治权)问题,也是清楚的。即台湾当局拥有并有效行使着对台湾地区的管辖权。对此,大陆方面应当予以承认。这并不会造成“一中一台”或“两个中国”。此处法律意义上的管辖权,涵盖一切有关制定与适用法律的活动,并且不仅涉及政府的司法部门,也涉及立法与行政部门。它包含管辖权的三个要素:制定法律的管辖权、裁判的管辖权与执行的管辖权。台湾当局对台湾地区的管辖权是历史形成的。自1911年中华民国建立到1949年,中华民国政府就一直有效地行使着中国的主权,是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承认的代表中国的合法政府,并参与了联合国的创立,其管辖领域及于包括台湾地区在内的全部中国领土。1949年迁至台湾地区后,它在大陆地区丧失了政治合法性和法律管辖权的同时,在其实际控制的台湾地区却依然延续行使着它原有的管辖权。1996年后,中华民国政府由台湾地区人民选举产生并继续对台湾地区实行着有效管辖。目前它虽仍然称之为“中华民国政府”,实际上仅仅是中国领域内局部地区(割据地区)的民选政府。1949年以后的台湾,实际上处于一种“割据”状态。台湾的“中华民国政府”实际上是中国内部的割据政权,事实上是“中国台湾地区民主自治政府”。一国之内存在着割据政权,割据政权对其辖区行使着有效管辖权,并不会影响整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地位。1949年之前,中共武装割据的红色根据地政权的存在,也没有影响当时中国在国际上的领土主权完整。
两岸和平发展中的主权
全面共享与管辖权(治权)统一
中国的领土主权属于两岸全体中国人,全体中国人民共享中国的领土主权,是天经地义的事情。如前所述,由于两岸目前存在着政治分歧,两岸人民在对内方面虽然能够共享国家主权,但在对外方面,却尚未实现国家主权的共享。在对外方面,两岸人民及两岸当局如何实现对国家主权的共享,实际上就是两岸采取何种方式实现整合和统一的问题。两岸的统一,当然不是大陆取消和缩减台湾人民对国家主权的共享。相反,两岸的统一,建立在充分尊重和保障台湾人民当家做主的权利基础之上,建立在扩大台湾人民全面充分共享国家主权的基础之上。两岸的统一,将使台湾当局和台湾人民在对外方面也共享伟大祖国的领土主权。而这一目标的实现可以分两步:
第一步,通过两岸的政治谈判,逐步化解和消除两岸的政治对立,分阶段签订系列两岸和平协议(即《中国宪法协议》),使两岸和平发展步入法治化的轨道。
第二步,在实施两岸系列和平协议的基础上,建立起两岸公权力的协商机制,协商处理两岸对外方面的各项事务,对台湾参与国际组织活动问题作出合情合理的安排。这样,两岸人民就可以全面共享中国主权,从而使两岸走向统一。
两岸的统一,当然也不是大陆取消和取代台湾当局对台湾地区的管辖权(治权)。大陆方面没必要也不需要追求对台湾地区各项事务的管辖权。台湾当局依然享有对台湾地区充分的管辖权,保持对地区性事务的“最后决定权”。两岸当局在管辖权方面的统一,体现在两岸当局的管辖权均以系列两岸和平协议为宪制法律基础,两岸公权力机关行使的所有管辖权,都必须以系列两岸和平协议为根本准则和根本依据。这就是两岸管辖权(治权)实现统一的形式。两岸当局现有的管辖权不存在任何减损。统一并不意味着一方管辖权对另一方管辖权的取代,更不是意味着大陆的管辖权到达台湾地区。统一仅仅是指建立起双方管辖权的共同宪制法律基础、行使规范和协商机制。简言之,在两岸和平发展的背景下,由商签系列两岸和平协议,走向两岸公权力机关建立制度化的协商机制,就是两岸和平统一的实现。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4年11月号,总第203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