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李国能先生能够按照大陆法系主权唯一性的思维方式来思考问题,就不会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港区国安立法提出质疑了。
第一,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照法定程序立法,规定行政长官有权指定若干法官审理涉及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这是行政长官获授权行使主权的表现。香港基本法规定了行政长官的双重角色:既是行政机关的首长,又是整个特区的首长;同时还规定了行政长官的“双负责制”:既对香港特区负责,又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行政长官必须接受行使国家主权的全国人大的法定授权,这从大陆法系的思维方式来看是很正常的法律行为。
第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立法,规定中央机构拥有对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案件的管辖权,这是行使国家主权的正常措施,李国能先生却指责这样会破坏香港法院在《基本法》授权行使的独立司法权力,毫无道理。国家安全是坚持国家主权的正当要求,捍卫国家安全是中央的权限,香港基本法明确规定香港法院无权管辖国家行为,现在,全国人大依法规定中央机构管辖极少数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这是再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中央负责的事情,中央却不能依法处理,这正常吗?把危害国家主权安全的犯罪行为全都交给地方处理,世界上有哪个国家是这样做的?
国安案件不能全交地方处理
第三,经过多年的磨合,香港法学界、法律界已经多少意识到了一些围绕全国人大立法和立法解释的争论,与英美法系主权多元性思维方式和大陆法系主权唯一性思维方式的差异有关。李国能作序的香港大学法学院学者编写的《香港法概论》(第三版)在阐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确立政改五项程序的第二次释法时,指出这次释法“可以笼统理解为中央政府行使主权的表现”(见该书第41页)。
在阐释2011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一间美国公司诉刚果政府案时,该书指出:“根据普通法,国家豁免权并不适用于商业行为,但中国的外交政策奉行绝对的国家豁免权”,最后特区终审法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释法决定。释法的结论当然是坚持了绝对的国家豁免权。
1999年2月,李国能先生在社会舆论的压力下,收回了他有权审查全国人大行为的言论,希望李先生真正牢固树立大陆法系主权性法律思维方式,不要再犯旧错,伤害身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