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祖兴认为,如果《公约》有这样的规定,中国加入《公约》的行为应被解释为同意了《公约》的条款。但《公约》没有这样的规定。相反,《公约》强调,对于《公约》没有规定的事项应适用一般国际法,这体现了尊重国家主权的原则。
仲裁庭滥用权利 违反司法职能
仲裁庭认为,中国对“九段线”内海洋区域的资源主张历史性权利没有法律依据。对于这个裁决,张祖兴认为,仲裁庭做出这个判定是一个明显的越权行为。他表示,仲裁庭是根据《公约》的相关条款组成的,其职权范围限于解释和适用《公约》的条款。在《公约》生效之前,中国对南海相关水域享有或不享有什么样的海洋权利,这个问题明显不是《公约》的解释和适用问题,而是需要适用《公约》之前的相关国际法才能加以解决的问题。
“仲裁庭处理这个问题明显是滥用权利、违反司法职能。”张祖兴说,正确的理解是,在《公约》对中国产生拘束力之前中国在南海确立的历史性权利在《公约》对中国产生拘束力之后继续存在;如果这些权利与其他国家依《公约》享有的权利发生冲突的话,相关国家应通过谈判协商寻求公平解决。
仲裁庭不公正 为菲律宾主张背书
在仲裁书中,仲裁庭认为中国对岛礁的短暂利用并不构成稳定的人类社群的定居,且历史上所有的经济活动都是纯采掘性的,认为南沙群岛无一能够产生延伸的海洋区域,南沙群岛不能够作为一个整体共同产生海洋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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