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此,张祖兴表示,首先,仲裁庭无权处理该问题,因该问题本质上是领土主权问题,超出仲裁庭的管辖范围。其次,该问题直接关涉海洋划界,因中国政府2006年声明的作用,仲裁庭不能回答该问题。再次,即使作为一个实体问题,仲裁庭的回答也是完全错误的。
张祖兴对中评社指出,仲裁庭完全接受了菲律宾方面对《公约》一百二十一条第三款的解释,采取一种极端苛刻的标准,而对我国台湾地区提供的有关太平岛的事实证据完全不予考虑。仲裁庭在解释该条款的时候,没有援引任何有份量的国际判例或其他国际法渊源,而是大量第引用某些词典对某些词语的释义,还有就是武断地说“本仲裁庭认为……”。
张祖兴以《仲裁书》第474段为例,仲裁庭自己也承认此前国际司法机构没有认真考虑过这个问题。对于这个从未有国际司法机构解释过的问题,仲裁庭仅凭一方提供的证据和观点妄加判断,这种处理方式根本不是国际司法机构公正地审理案件,而是在为其中一个当事方的主张背书。
张祖兴又指,仲裁庭充分接受菲律宾证人斯科菲尔德(Clive Schofield)的证言,而该证人虽然以独立的专家证人的身份出现,但完全背离其本人过去的学术观点。仲裁庭对这种失信证人的证言居然全盘接受,不得不令人怀疑仲裁庭自身的品质。
张祖兴强调,菲律宾的诉求中并未涉及群岛的整体性问题,仲裁庭主动处理这个问题是明显的越权行为。而且,仲裁庭并未对自己的结论提供充分的论证。仲裁庭认为,《公约》只规定群岛国家可以主张群岛水域,而中国不是群岛国家,因而不能享有群岛权利。事实是,《公约》并未规定非群岛国家如何主张洋中群岛的权利。也就是说,非群岛国家对其洋中群岛可以主张什么样的权利,《公约》没有规定。仲裁庭对一个《公约》没有规定的问题武断地提出这样的判断,不仅是于法无据的,而且是非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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