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各国的仲裁法,申请仲裁必须遵守自愿原则,除非双方商定仲裁解决纠纷,或者事先达成仲裁协议,否则,仲裁机构不能受理仲裁案件。仲裁是建立在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基础之上的,双方可以选择自己满意的仲裁员,并且可以在仲裁过程中随时改变自己的立场,在仲裁庭的主持下达成一致意见。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作为处理海洋权益的重要法律文件,确定了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这个特别的仲裁机构,并且为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工作设置了若干程序性条款。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一方面强调仲裁自愿的原则,另一方面又制定了强制仲裁条款,明确规定在双方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前提下,其中一方可以向联合国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简单地说,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确认了仲裁的一般原则,强调必须在双方穷尽各种解决方案之后,才能向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申请强制仲裁。很显然,菲律宾在处理有关仲裁案件过程中,既没有尊重传统仲裁双方自愿原则,同时又没有尊重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关于穷尽各种手段的前置条件。在中国与菲律宾就中国南海问题开展协商并且达成一系列协议的情况下,单方面贸然向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接到仲裁之后,借助于常设仲裁法院这个秘书机构,向当事国发出有关文件。中国政府在第一时间发表措辞强硬的声明,拒绝接受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的仲裁。其中的道理非常简单,中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时候,就已经明确表示不接受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的仲裁。换句话说,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对中国没有管辖权,这是30多个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公约国家共同声明保留的条款。按照中国批准加入联合国海洋法的声明,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根本没有资格受理菲律宾提出的仲裁案件,因此,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委托常设仲裁法院送达文书以及组成仲裁庭缺乏法律依据。
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处理民商事案件主要仲裁庭都设立在中国境外。无论是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还是新加坡仲裁庭,在处理国际纠纷方面都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尽管我国颁布《仲裁法》,设立仲裁委员会,处理民商事仲裁案件。但是,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除了少数仲裁委员会之外,中国设立的绝大多数仲裁委员会都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认可。尽管按照联合国有关决议,中国仲裁机构发出的裁决书具有法律效力,各国司法机构都必须协助执行。但是,由于中国在处理仲裁案件方面经验不足,中国设立的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国际贸易纠纷方面权威性和公信力有待进一步提高,这就导致中国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方面不得不付出巨大的代价。
此次发生在荷兰海牙国际仲裁法院的闹剧,让人们进一步深刻地意识到,除了传统的具有强制力的国际法院之外,国际社会还有仲裁机构。这些仲裁机构由国际法设立,并且在处理国际纠纷方面发挥至关重要的作用。中国虽然派出专家参加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的活动,但是,菲律宾向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仲裁庭提出仲裁请求之后,中国海洋法专家以及中国参加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的权威人士并没有在第一时间发出具有社会影响力的声明,这就使得中国在处理菲律宾申请仲裁案中显得多少有些被动。可以设想,如果中国曾经参加国际法院和国际仲裁机构的专业人士通过集体签名的方式,共同表达自己的意见,那么,相信联合国海洋法仲裁委员会特别仲裁庭的仲裁员不敢贸然行事,在发表裁决意见的时候不会如此荒腔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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