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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中华民国”问题(上)
http://www.CRNTT.com   2016-02-06 00:26:03


 
  (三)“中华民国犹存论”的两种变相说辞

  1、“角色易位说”

  这是台湾方面的说辞,其主要观点是:1949年至1971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作为中国的主权代表政府,尽管没有在联合国正式行使中国的代表权,但并不影响其作为中国主权代表政府的性质;1971年之后的台湾当局(即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尽管不能在联合国行使中国的代表权,但如同1949-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一样,并不影响“中华民国”作为主权政府的性质。

  那么,1949-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1971年至今的所谓“中华民国”在主权地位、性质方面是否相同?两者角色是否相互易位?众所周知,1949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控制了中国的绝大部分领土和人口,并行使主权管辖,理应是中国在国际社会的唯一合法代表政府,但由于以美国为首的西方资本主义阵营的阻挠,其未能在联合国行使代表中国的合法权利。所以,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代表中国行使主权时,用的是“恢复”一词,即表示其原本就有代表权,只是被限制或剥夺了,是代表权的“恢复”,而非“开始”。特别是在1971年之后,中华人民共和国在国际上正式代表中国,其与中国在国际场域具有事实上的同一性。而当下台湾所谓的“中华民国”与中国则不具有同一性,尽管台湾现仍以“中华民国”的名义与20多个国家维持“邦交「关系,但这纯属「金钱外交”的产物。从国家构成的角度来说,台湾方面所谓“中华民国”已丧失对中国绝大部分领土的控制和管辖,也不具备代表整个中国的资格和条件。以上分析表明,1949-1971年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与1971至今的所谓“中华民国”并非简单的“角色易位”,两者的性质、地位、合法性和正当性根本不同。台湾学者的这一说辞,旨在凸显“中华民国主体性”。

  2、“平行治理说”

  这是台湾方面的另一说辞,其主要观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法理上拥有对大陆地区和台湾地区的主权,但实际上仅治理(或治权仅及于)大陆地区;“中华民国”在法理上同样拥有对台湾地区和大陆地区的主权,而实际上仅治理(或治权仅及于)台湾地区。该说辞实质上是“主权重迭,治权分立”论述的另一种表达形式。另外,该说辞还被某些台湾人士简约为下列一个公式:“中国(China)=中华人民共和国(PRC)+‘中华民国(ROC)’”。⑲这个公式的政治意涵是,“一个中国内部存在着两个中央政府”或者“一个国家,两个对等政治实体”,旨在论证“中华民国政府”为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其策略是以台湾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为大陆地区中央政府的承认,来换取大陆方面对“中华民国政府”为台湾地区的中央政府的承认。上述观点具有很强的迷惑性,必须予以澄清。

  从表面上看,该说辞似乎符合目前两岸“分裂分治”的现状,但事实上不符合两岸关系的历史和现实,其错误有二:一是基于“中华民国”仍存在的假定;二是基于目前台湾当局与历史上的中华民国具有同一性的假定。如前所述,这两个假定都是站不住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理大陆地区,‘中华民国’治理台湾地区”,这个说辞是借着台湾当局事实占有并治理着台湾地区这一现实,来论证“中华民国”仍然存在,再进一步论证其在法理上拥有台湾。然而,“事实占有”与“法理拥有”是两码事,在通常情况下,两者是合一的,某一主体在法理上拥有某物也会事实上占有该物。但也有一些时候,二者是分离的。某主体在法理上拥有某物,却未必在事实上占有该物;反之亦然。但是,只有在法理上拥有该物的前提下,事实占有该物才具有合法性、正当性;倘若仅在事实上占有,那么只有在得到拥有者的授权和同意时,事实占有才具有合法性。因此,某主体在事实上占有某物时,并非表明该主体在法理上拥有该物。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于1949年完成了对“中华民国政府”的继承,因而在法理上拥有对台湾地区的主权行使权,但台湾当局却一直以“中华民国”的名义,事实占有台湾地区并实施有效治理,由于这种事实占有并没有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及其人民的授权或委托,而只得到了部分台湾民众的授权或委托,因此仅具有部分合法性,而欠缺整体合法性。需要强调的是,台湾当局事实占有并有效治理着台湾,并不意味着台湾当局在法理上拥有台湾。该说辞的问题是,把“事实占有”变成了“法理拥有”。

  注释

  ①胡庆山着:《台湾地位与公法学》(下册),台北,稻乡出版社,2008年版,第119页。

  ②胡庆山着:《台湾地位与公法学》(上册),台北,稻乡出版社,2006年版,第63页。

  ③文久:《“台湾共识”挑战中共》,载香港《广角镜》,2013年8月号,第19页。

  ④梁淑英主编:《国际公法》,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9-60页。

  ⑤由于冷战时代美国采取反共围堵政策,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介入韩战而被联合国视为侵略者,所以联合国内部多数国家早期仍承认蒋介石政权是中国唯一的合法政府,使得其暂时维持了优势。参见张国城着:《两岸关系概论》,台北,华梵大学人文教育研究中心,2009年版,第140页。

  ⑥该概念在现行国际法上不存在。按照国际法,政府继承没有完全继承与不完全继承之区分,这一点不同于国家继承(国家继承有完全继承与不完全继承之区分)。

  ⑦王晓波:《中国的和平统一一定要实现——有关“一个中国”和“一国两制”的若干问题》,载台湾《海峡评论》1999年2月号,第98期,第1-2页。

  ⑧郑海麟着:《海峡两岸关系的深层透视》,香港,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44页。

  ⑨郑海麟着:《海峡两岸关系的深层透视》,香港,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2000年版,第125页。

  ⑩但也有台湾统派学者主张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中华民国的继承属于“国家继承”,如台湾政治大学吴琼恩教授认为:“中华民国在1912年继承满清的中国,是完全的继承,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继承中华民国的中国,则是不完全继承,这是‘国家继承’的问题”。参见吴琼恩:《两岸现状就是“一国两制”——论有关台湾主权问题》,载台湾《海峡评论》第96期,1998年,第26页。

  ⑪郑海麟着:《海峡两岸关系的深层透视》,香港,明报出版社有限公司,第123-124页。

  ⑫(奥地利)阿·菲德罗斯等着:《国际法》,李浩培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1年版,第300页。

  ⑬(美)汉斯·凯尔森着:《国际法原理》,王铁崖译,北京,华夏出版社,1989年版,第219页。

  ⑭王英津着:《国家统一模式研究》,北京,九州出版社,2008年版,第108页。

  ⑮张国城着:《两岸关系概论》,台北,华梵大学人文教育研究中心,2009年版,第140页。

  ⑯需要指出的是,马英九当局在这一问题上的论述和行动存在着较大落差,即在法理上坚持“政府继承未发生论”,但在事实上坚持“不完全政府继承论”,对此,我们应注意区分。

  ⑰陈动:《论国名与国号》,载《厦门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3期,第28-32页。

  ⑱胡庆山着:《台湾地位与公法学》(下册),台北,稻乡出版社,2008年版,第126页。

  ⑲需要说明的是,该公式仅仅在两岸当局实际管辖的地理范围意义上可以成立,倘若超出该意义(譬如在主权或主权权力意义)上则一概不能成立。但该公式具有很强的迷惑性,需要慎重使用。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6年1月号,总第217期)

    相关网址: 论两岸政治关系定位中的“中华民国”问题(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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