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海龙的辩护人则认为,黄海龙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他在毫无预料和准备的情况下,被冯思铖捅了一刀,情急之下在冯思铖肩膀部位由上往下划了一下(而不是捅向或刺向冯思铖),黄海龙的行为是为了阻止冯思铖继续抢夺刀具伤害自己,是防卫意图而非故意。
富锦市法院一审采信了25份证据,其中包括富锦市公安局南岗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被害人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黄海龙无前科劣迹,冯思铖因吸毒于2009年被强制隔离戒毒,因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8月被判刑。
2018年4月,富锦市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为现场监控及证人证言均可证实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黄海龙抢过刀后刺向被害人冯思铖,实施了伤害行为,故对辩护人关于黄海龙属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的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判决认定,黄海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黄海龙在案发后拨打了“110”,视为自动投案,当庭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属自首。黄持工具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考虑到被害人对矛盾激化负有责任,被告人系自首,赔偿被害人损失,得到被害人谅解,对被告人可减轻处罚。
富锦市法院据此一审判黄海龙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
一审判决书中提到,案发后,被告人黄海龙与三附带民事原告人就民事赔偿达成和解协议:被告人共赔偿被害方各种损失40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谅解。
被害人家属出具的《刑事谅解书》中写道:我们认为,本起事件发生,冯思铖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我们认为黄海龙具备防卫情节,应当按照正当防卫来对黄海龙确定刑事责任。
恳请人民法院对黄海龙给予最轻的处罚,判决黄海龙无罪或者缓刑我们也没有异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