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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时需考虑的九个法律问题
http://www.CRNTT.com   2018-09-05 00:38:36


 
  《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明确规定了国家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过程中保障台湾平民和在台外国人合法权益,这既表明了国家在反分裂国家斗争中明确坚持人道主义原则、将非和平条件下台湾方面武装人员和平民区分开来、将少数“台独”分裂分子和绝大多数台湾普通民众区分开来的基本立场,也表明了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对台湾地区人权保障的重视与关注。

  近年来,随着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内战)成为常态,国际人道法的适用范围也随之从国际性武装冲突扩展到非国际性武装冲突,这就要求世界各国在包括内战在内的各类武装冲突中,均遵循国际人道法的要求,充分保障冲突中平民的基本人权。⑤同时,与外部势力干涉台湾问题的理据分析来看,能否在战时保障好台湾平民和在台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亦构成我反对外部势力干涉活动的重要事实依据。因此,能否通过一系列有效措施贯彻实施好《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的权利保障条款,对于我们在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过程中进一步争取台湾民心,减少实现国家统一之后治理台湾地区的障碍,获取更多国际社会支持,慑止外部势力以“人道主义”为由对我相关行动展开的非法干涉活动均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然而,在贯彻落实《反分裂国家法》第九条规定的过程中,仍有若干法律问题有待解决。如在紧急状态下如何界定台湾平民和在台外国人“合法权益”的规范内涵?哪些国际人道法中的人道主义规则可适用于内战条件下的台海冲突?如何在特定情况下区分“武装人员”与“台湾平民”?上述问题都有待学者从宪法学、国际法学等学科的基本理论出发作出回应。

  六、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对台治理应采取何种治理战略,如何处理台湾地区原有政治架构?

  历史上各国在解决国家统一问题之后,都会遇到诸如统一区域的治理结构问题、各区域的融合问题、部分区域的国家认同问题、统一区域的再分离思潮问题等。⑥要解决这些问题,必须从战略高度考虑国家统一之后建构统一区域的治理结构问题。“和平统一,一国两制”是国家解决台湾问题的基本方针,《反分裂国家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和平统一后,台湾可以实行不同于大陆的制度,高度自治”,这一规定完成了对这一对台基本方针的规范确认。然而,仅以文义解释而言,这一条款显然无法涵盖“国家以非和平方式实现统一后”台湾地区的治理结构问题。

  那么,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在台湾地区的治理过程中是否还应继续采用“一国两制”的治理战略?若不采取传统的“一国两制”战略,那么是否应在台湾地区实行与大陆其他省份相同的治理模式?在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之后,是否应因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而全盘改变台湾地区施行数十年的政治架构?若仍采取与大陆相对区别的治理策略,仍贯彻“一国两制”的基本方针,那么台湾当局当前施行的所谓“修正的双首长制”、“五院体制”、“地方自治制度”等制度安排是否还应予以保留,亦或是修正后予以保留?若采取与大陆相同的治理策略,那么如何在法律层面实现对台湾地区原有政治体制的全面改造?是否应结合对台湾地区原有政治体制的调整,制定一部用于治理台湾地区的基本法律?这些问题都需要我们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结合既有国家整合过程中的治理经验与台湾地区的政治实践,形成一套系统性解决方案。

  七、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如何对待台湾地区原有公职人员?

  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势必涉及对原台湾当局公职人员,尤其是基层公职人员的处置问题。当前,台湾地区“军公教”人员约有90万人,占全岛总人口将近4%,从其政治倾向上看,大多数“军公教”人员多对一个中国原则持肯认立场,在岛内选举中属“蓝营”基本盘。因此,在解决台湾问题后,应考虑将台湾地区原有公职人员,尤其是基层公职人员与“台独”分裂分子相区分,注意将公职人员中的政治人物和一般公务员相区分,对其中相关人员进行精准甄别和区别对待。

  在解放战争的历史中,中国共产党在建政过程中同样面临着因接管主要大城市而带来的旧政权公务人员处置问题。其时,为顺利接管城市,在中国共产党尚缺乏对大城市管理经验的情况下,采取了对旧政权公务人员“包下来”的基本政策,分步骤分阶段地对相关人员进行了改造和处理,保证了当时城市环境的稳定。⑦我们认为,解放战争中的这段历史在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对我们处理原台湾当局公职人员具有一定的镜鉴意义。当然,如何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好原台湾地区公职人员,仍需广大法学理论和实务工作者展开进一步理论构建与学理分析。

  八、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在对台治理过程中如何依法惩处“台独”分裂分子?

  “台独”分裂势力及其分裂活动是《反分裂国家法》规制的对象,因此,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国家无疑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台独”分子的分裂行为予以惩处。我国现行《宪法》明确规定了我国公民具有维护国家统一的义务,而《反分裂国家法》更是明确提出“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包括台湾同胞在内的全中国人民的共同义务”。为贯彻落实上述规定,我国《刑法》分则第一章规定了“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等罪名,明确了上述危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行为的刑事处罚方式。

  因此,我们认为,在以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的过程中,应当充分运用上述规范,事先形成对“台独”分裂分子的法律处置方案。然而,在这一法律处置方案的形成过程中,仍有一些法律问题有待进一步廓清。如是否应当在采取非和平方式解决台湾问题前,事先公布犯有“背叛国家罪”、“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暴乱罪”等罪名的“台独”分裂分子(犯罪嫌疑人)名单抑或直接由有关机关发布通缉令?是否应当在将部分或全部“台独”分裂分子缉拿归案后,组织公开审判活动?是否有必要对部分持“台独”立场的人员予以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以免其在国家统一后继续从事“台独”分裂活动,煽动台湾民心?是否有必要在解决台湾问题过程中,对起到不同作用的“台独”分裂分子进行分类处理,以降低国家实现统一的阻力?是否有必要通过我国《宪法》规定的特赦制度,依照法定程序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对曾主张“台独”分裂观点或从事“台独”分裂活动、但有明确悔过行为并为国家统一工作做出一定贡献的人士予以特赦,以争取更多台湾民心?追究“台独”分裂分子刑事责任是否应当预设一定限度,以免过于扩大打击面?这些问题都有待法学学者在展开相关研究时予以回应,并提出建设性意见。

  九、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后,在对台治理中如何依法肃清“台独”遗毒重塑台湾民众国家认同?

  当前,在“台独”分子的鼓噪下,岛内民意结构出现一定程度的“偏独化”倾向,青年世代的国家认同观念发生较大变化,这对于国家统一后两岸同胞实现心灵契合提出了挑战。若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展开反分裂国家斗争,则这种因“台独”思潮引发的两岸民意对立情绪有可能在一定条件下激化。因此,能否在采取非和平方式实现国家统一后,尽快消除“台独”分裂思潮长期以来对台湾民众的错误导向、转变台湾民众被误导的“国家认同”倾向,对推进两岸在经济社会等各层面的全面融合、消解两岸民众因“台独”分裂思想带来的隔阂具有重要意义。

  从香港回归祖国后特别行政区治理中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来看,由于缺乏充分的治理经验和理论准备,国家未能尽快在香港开展“去殖民化”工作,以至于在香港回归祖国十余年后,仍产生了极端本土主义和“港独”思潮。不得不承认,在这一背景下,香港与内地的经济社会融合发展受到一定影响,香港“人心回归”仍存在相当程度的障碍。因此,从香港的经验教训来看,在展开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的战略谋划时,有必要将国家统一后对台治理过程中依法肃清“台独”遗毒、重塑台湾民众国家认同纳入作为一项重要问题做好理论准备。

  因此,我们在考虑战后台湾地区治理过程中,亦应从法律层面出发,对诸如如何运用法治方式取缔“台独”组织、消除“台独”遗毒、引导台湾民众重塑正确的国家认同观、消除因两岸长期政治对立带来的隔阂、推进两岸同胞心灵契合等问题展开论证。

  结语

  《反分裂国家法》是国家处理台湾问题的基本法律。多年来,学界围绕这部法律形成了不少研究成果,然而,这些研究成果之中,偏向于政治宣示的论述相对较多,而学理建构明显不足。更为重要的是,目前学界对于《反分裂国家法》第八、九条规定的国家采取非和平方式展开反分裂国家斗争的法律研究非常不足,以至于在展开研究过程中,我们只能首先归拢和凝练这一话题的问题意识,以待进一步展开更为精细化的研究。

  当然,采取非和平方式及其他必要措施解决台湾问题所需展开的法律准备,本身就构成一个宏大的问题群,因而上述问题仅是我们在学术研究中的一种探索和尝试,难免挂一漏万,我们真诚地期待学界同仁批评、指正。

  注释:

  *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攻关项目,“采取反分裂国家必要措施的相关法律问题研究”(2017JZD030);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第十一批特别资助项目(2018T110787)。

  ①周叶中:《论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的问题意识与完善方向》,《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②周叶中:《台湾问题的宪法学思考》,《法学》2007年第4期。

  ③段磊:《“法理台独”的理论意涵与实践样态》,《全国台湾研究会2018年学术年会论文集》(未出版,2018年6月12日)。

  ④参见周叶中、祝捷主编:《构建两岸关系和平发展框架的法律机制》,九州出版社2013年版,第23页。

  ⑤参见马新民:《变革中的国际人道法:发展与新议程——纪念<日内瓦公约>1977年<附加议定书>通过四十周年》,载《国际法研究》2017年第4期。

  ⑥周叶中:《论反分裂国家法律机制的问题意识与完善方向》,载《法学评论》2018年第1期。 

  ⑦曹佐燕:《“胜利负担”:中共对旧政权公务人员处置政策的演变( 1945—1952)》,《史林》2017年第2期。

  (全文刊载于《中国评论》月刊2018年8月号,总第2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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