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责令芜湖市委向安徽省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芜湖市人民政府向安徽省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芜湖市住建局、芜湖市水务局、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向芜湖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分别给予芜湖市某副市长、芜湖市政协农业农村委员会主任(时任芜湖市水务局党组书记、局长)、芜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民防局)党组书记、局长(时任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副主任)政务警告处分,芜湖市政协某副主席(时任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党工委书记、管委会主任)、芜湖市生态环境局水生态环境科科长(时任芜湖市环保局经开区环保分局局长)政务记过处分。另对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党组书记、厅长(时任芜湖市委副书记、市长),芜湖市南陵县委副书记、县长(时任芜湖市生态环境局党组书记、局长)批评教育,对芜湖市镜湖区区委书记(时任镜湖区委副书记、区长),芜湖市体育局党组书记、局长(时任芜湖市城市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芜湖市港航管理局(地方海事局)党委书记、局长予以诫勉。
五、巢湖市高速云水湾项目整改不力。2017年7月,中央环保督察发现,位于巢湖风景名胜区内的高速云水湾项目违反《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要求对该违建项目予以查处并整改。2017年8月,巢湖市发文要求高速云水湾项目停止建设,但安徽省高速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仍以项目经过审批、面临巨大交房压力和赔偿等理由擅自同意其下属的巢湖开发公司复工,持续违建。巢湖市对于高速云水湾项目擅自复工行为未予以制止,反而默许纵容,截至中央环保督察“回头看”进驻时,高速云水湾项目14栋别墅已基本建成。
根据查明的事实,按照有关规定和干部管理权限,责令巢湖市委向合肥市委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巢湖市人民政府、巢湖风景区管委会分别向合肥市人民政府作出书面检查,责令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向省国资委党委作出书面检查;分别给予合肥滨湖科学城管委会办公室主任(时任巢湖市委副书记、市长)、高速地产集团党委副书记、总经理、董事政务警告处分,巢湖市住建局党组书记、局长和高速蜀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总经理(时任巢湖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总经理)政务记过处分。另对巢湖市委书记批评教育,责令安徽省政协经济委员会某副主任(时任安徽省交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作出书面检查,对巢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主任予以诫勉谈话。
六、安徽省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违建项目整改不力。2017年至2018年,原省林业厅党组未严格落实中央环保督察反馈整改意见,导致扬子鳄保护区违建项目整改不力。在“绿盾2017”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监督检查专项行动中,原省林业厅对扬子鳄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汇报保护区双坑片区2011年省林业调查规划院勘界图与国家2009年总体规划功能区划图不一致,以及双坑片区疑似被泾县经济开发区侵占等问题,没有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查清、整改,也未向上级机关汇报反映;保护区管理局提供的材料中,对双坑片区有关点位多次出具“不在保护区内”的错误核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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