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年多来,浙江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共制定地方性法规70件,修改地方性法规86件,批准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和景宁畲族自治县地方性法规126件,法治越来越成为浙江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2015年,浙江省在全国较早实现了所有设区的市可以行使地方立法权,问题导向清晰、地方特色鲜明、回应关切及时的高质量法规如雨后春笋般涌现——《金华市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是全国首部专门规范农村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舟山市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条例》成为全国首部关于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地方性法规等,设区的市立法工作风生水起。
完善工作机制,激活一池水
至今,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原副秘书长叶元春还清楚记得,全程参与浙江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时的场景。
2015年“3·15”后,浙江省消保委向省人大常委会列举了消费重点领域存在的问题。2016年,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就此在全省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同时召集相关行业协会召开座谈会听取意见、建议,并成立由通信、地产、金融等19个部门组成的起草小组。立法调研组深入杭州、宁波、龙游、东阳等10余个市、县(市、区)调研。从草案、二审修改稿到三审修改稿,仅在省人大常委会机关内召开的座谈会就有近50次,基层调研座谈40余次,前后修订20余稿。最终,实施办法在公众翘首以盼中正式出台。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要求,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勇立潮头的浙江,不断加强人大在立法中的主导地位,抓好立项、起草、调研、审议等关键环节,建立法规草案提前介入工作机制,构建“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专家学者”三结合的起草小组起草模式,提高法规草案起草工作质量。同时,注重发挥专家学者的智囊作用,从2005年在全国率先组建地方立法专家库,到今年5月组建省人大常委会立法专家信息库、常委会立法专家咨询委员会,建立立法项目专家机制等,实现了多层次、多渠道、多维度的立法专家参与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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