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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公投政治”对一中框架的侵蚀与挑战
——法律与实证的视角
http://www.CRNTT.com   2018-12-29 00:16:31


 
  需要指出的是,这次下调的是投票年龄,而非选举年龄。理解这一问题的关键是,从理论上厘清公投和直选的关系。两者共同之处是,都通过一人一票来落实直接民主,但其不同在于:一般意义而言,前者是“决事”,而后者是“选人”。在台湾地区,前者由“公投法”规定,后者由“宪法”和“选举法”规定。这次“公投法”修正案将投票年龄下调至18岁,是就投票年龄而言的,而选举年龄则需要通过修改相应的“选举法”和“宪法”来完成。虽然这次下调的是公投年龄,但会产生外溢效应,对下调选举年龄至18岁会形成一个“催化效应”,进而会催生“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修正案的出台,在此基础上自下而上地倒逼“修宪”,以最终在“宪法”层面上把选举年龄下调至18岁。

  (四)赋予“行政院”公投发动权

  修正后的“公投法”还有一个新规定,那就是:“行政院”对于“重大政策创制或复决”,认为有进行公投必要时,得经“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投;“行政院”提案经“立法院”否决者,两年内不得重行提出。“修法”期间,“立法院”在讨论“行政院”能否发动公投的问题上,民进党坚决主张,但国、亲两党持反对态度,譬如李鸿钧指出,如果让“行政院”拥有发动公投的权力,会让“立法院”无法监督,民主制衡机制将全部崩解,若民进党执意要纳入“行政院”有发动公投的权力,至少也应规范若“行政院”发动的公投失败,“内阁”应总辞以示负责,才能防止行政权扩张与滥用公投。⑧因民进党在“立法院”处于多数优势地位,最后依然通过了“行政院”有权发动公投的修正案。这个条款尽管规定了“立法院”对“行政院”发动公投的监督权,但没有规定公投失败的责任条款,既然如此,“行政院”发动公投就无后顾之忧,进而发动公投的可能性随之增加。

  三、“立法院”排除两项敏感议题剖析

  从最终生效的修正文本来看,其基本维持2016年底“立法院内政委员会”通过的初审版本,领土变更公投以及两岸政治协议公投均被排除在“公投法”规范之外。

  (一)领土变更议题

  “公投法”修正案最敏感的条款是,“领土变更案之复决”是否要纳入全台性公民投票适用范围,成为各主要政治力量争论的焦点之一。2003年的民进党版本公投法草案里并没有领土变更,只有“制宪”和“修宪”,但领土变更和“制宪”被国亲版列为排除事项,蓝绿后来妥协的结果是既没有明确将领土变更和“制宪”列为排除事项,但也没有明确列为适用范围,只明确列入了“宪法”修正案的复决问题。2005年“宪法”增修条文加入了领土变更的规定,其后民进党虽打算将其再纳入“公投法”,但国民党认为这是多此一举,因为“宪法”对其已经有所规定,没有必要再纳入“公投法”。

  从议题的推动力量来看,时代力量是主张将领土变更议题纳入“公投法”修正案的最坚定支持者。对民进党而言,其实它在这个问题上是矛盾的:一方面希望将这一条款纳入“公投法”,作为未来实现“法理台独”或举行“统独公投”的法律依据,以落实其“台独党纲”;另一方面,又担心引发大陆的反弹而不敢将其纳入。因此,民进党内部在这个问题上曾出现过分歧。但至12月12日最后表决阶段,民进党“立法院”党团总体意见是,领土变更等主权事项属于“宪法”规范的范畴,“公投法”不能逾越自身运行的边界,故反对将其纳入“公投法”修正案,主张让其“回归宪法处理”⑨。

  国民党长期以来反对将领土变更事项纳入“公投法”规范,然而在2016年12月15日初审阶段,国民党“立法院党团”决定调整以往反对者的立场,倾向支持民进党过去的这一提案,旨在逼绿营表态,政治后果让绿营自负。不过,这一策略调整曾在国民党内部引起过争议,担心深蓝选民对国民党放弃原有立场产生不满,于是有国民党“立委”参加亲民党“立委”反对领土变更公投提案,蓝营内部一度混乱。鉴于两岸关系以及自身利益的考量,审议当天,国民党态度鲜明,坚决反对将领土变更事项纳入“公投法”修正案。另外,需要提及的是,在表决该议题时,亲民党一反长期以来“日趋绿化”的常态,也坚决反对将领土变更事项纳入“公投法”。

  领土变更事项虽然暂时被排除,但并不意味着今后不会被纳入“公投法”规范。不论从理论上看,还是从岛内政治生态看,领土变更事项被纳入“公投法”修正案的可能性仍然存在。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即便将来被纳入“公投法”规范,领土变更事项的公投程序在“修宪”之前也必须按照“宪法”增修条文第四条所规定的程序和门槛,而不能按照这次修正后“公投法”下调的一般性公投门槛。因为“宪法”的效力位阶高于“公投法”,修正后“公投法”下调的门槛仅仅是一般性公投的门槛,其不能改变“宪法”增修条文规定的适用于领土变更公投的高门槛。因此说,下调门槛对一个中国原则固然有冲击,但没有外界想像得那么大。倘若未来将领土变更事项纳入“公投法”规范的话,其真正的挑战在于,被载入“公投法”的领土变更公投的门槛,与其他一般性“公投”门槛不一样,会使“台独”势力以“公投法”修正来倒逼“宪法修改”,以达到下调2005年第七次“修宪”第三条关于高门槛设置的目的。一旦通过“修宪”下调了领土变更事项的门槛,那就“门户洞开”,一个中国框架将面临着严峻挑战和冲击,届时台海冲突的可能性陡然升高。

  (二)两岸政治协议议题

  两岸政治协议是否要纳入“公投法”规范的问题,是台湾各政治力量角力的另一重要议题。马英九主政时期,两岸通过“两会”签署了一系列经济、金融、环保等协议,随后双方学者开始呼吁两岸推进政治协商、签署两岸和平协议。这让民进党大为不满与紧张,开始思考应对策略。于是,蔡英文早在2011年就提出两岸政治事务需要公投。2016年5月,台湾“立法院”在审查“公投法”修正案时,民进党“立委”陈其迈提案,增列第17条之一:“只要是两岸政治性协商,协商前后都要经由公民投票。”尽管当时台湾“中选会”表示反对,但民进党依然坚持将这一条款纳入修正案。与此同时,民进党的政治盟友“经济民主连合”、“北社”等“激进台独”团体要求民进党坚持曾经提出的“两岸政治谈判强制公投”主张。2016年12月15日,台湾“立法院内政委员会”审议“公投法”修正案时,民进党为避免引发大陆的反弹和两岸对抗的加剧,在国民党“放水”的情况下自行将“两岸政治事务协商前后都需要公投”条文删除,强调应回归到“两岸协议监督条例”处理。⑩

  总之,因台湾地区的法律体系是属于大陆法系,故通常采取以“正面清单”的方式来列明规定事项。按照现行“公投法”及其修正案的规定,全台性公投只适用于法律之复决、立法原则之创制、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宪法”修正案之复决四项,而地方性公投,则只适用于地方自治法规之复决、地方自治法规立法原则之创制、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三项。“公投法”还明文规定,预算、租税、投资、薪俸及人事事项不得作为“公民投票”之提案。既然“公投法”修正案没有将“领土变更事项”和“两岸政治协议事项”列举为“公投”的适用范围,那么这两项议题在客观上就成为“负面清单”,被排除在“公投法”适用范围之外了。

  最后需要指出的是,民进党在“公投法”修正问题上排除了时代力量提出的两岸政治协商议题,并不表示民进党放弃“台独”立场,只是时机未到或胆量不足,今后只要条件成熟,该项议题的公投可能随时被提上日程。

  四、台湾发动公投的途径及其采行性分析

  根据“公投法”原来的规定,发动“公投”有三种途径;现在修正案又增加了一种,目前总共有四种。

  其一,由“总统”发起“防御性公投”。依据修正后的“公投法”第16条规定:“当‘国家’遭受外部威胁,致‘国家主权’有改变之虞,‘总统’得经‘行政院院会’之决议,就攸关‘国家安全’事项,交付公民投票”⑪。从其运作看,成案不需要经过“立法院”或公民连署程序,可较为容易地进入公投程序。2004年陈水扁发动“三二○公投”就是依据了该条款,当时陈水扁以“解放军正在威胁台湾的安全”为籍口直接发动公民投票,无须经过选民连署程序,也无须经过“立法院”程序。因此,当年陈水扁曾洋洋得意地声称,是他发现了“公投法”第16条(备注:在“公投法”修正前是第17条)这个“窍门”。

  其二,由“立法院”发动“公投”。依据修正后的“公投法”第15条规定,“立法院”对于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之事项(即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认为有提出“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书,经“立法院院会”通过后10日内,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民投票。“立法院”的提案经“院会”讨论被否决者,自该否决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就该事项重新提出。从法条规定看,成案并进入“公投”程序并不复杂。

  其三,由“公民连署”发动“公投”。新修正的“公投法”第9、10、11、12、13条对公民连署发起公民投票做了详细规定,其中第10条规定,公民投票案提案人的人数,应达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万分之一以上。主管机关于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补正的提案后,应于30日内完成审核。

  其四,由“行政院”发动公投。修正后的“公投法”第14条规定,“行政院”对于第二条第二项第三款之事项(即地方自治事项重大政策之创制或复决),认为有进行公民投票之必要者,得附具主文、理由书,得经“立法院”同意,交由主管机关办理公投;“行政院”向“立法院”提出公民投票的提案后,“立法院”应在15日内议决,于休会期间提出者,“立法院”应于15日内自行集会,30日内议决。“行政院”的提案经“立法院”否决者,自该否决之日起两年内,不得就该事项重新提出。

  对于以上四种途径的公投,均存在可能性,具体分析如下:

  其一,途径一的可能性。就当下而言,通过这一途径发动“公投”的可能性并不大。从大陆来看,目前并没有将“武统”、“统一时间表”等议题提上议程,台湾当局没有理由沿循这一途径来发动关涉台湾前途问题的“公投”。但将来有可能出现这类公投以对抗大陆的统一。因为实现国家的完全统一是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然要求,今后随着两岸关系的发展,大陆会积极形塑和引导“以我为主”的新型两岸关系,在适当时机将国家统一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不难预料,台湾当局有可能会依据这一途径发动“公投”,煽动和凝聚台湾民意来抵制大陆的统一。除此之外,在中美战略对抗日益加剧的情势下,台湾当局为迎合美国牵制大陆而触碰了一个中国底线,进而逼迫大陆采取武力手段,这时台湾当局也可能会依据该途径启动公投。

  其二,途径二的可能性。过去,民进党在“立法院”是少数党,很多议题无法通过“立法院”成案,也就无法进入“公投”程序,譬如2010年绿营发动“ECFA公投”,在“立法院”就无法获得通过。现在民进党成为“立法院”多数党,加之时代力量的支持,在国民党不竭力阻拦的情况下,公投提案公投的可能性就大大增加。

  其三,途径三的可能性。按照原“公投法”第12条规定,连署人数应达到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5%以上;原“公投法”第14、15条规定了主管机关对于提案人和连署人资格审查的严格要点和内容。从连署门槛以及由此进入公投程序的一系列复杂规定看,经由该途径发动“公投”的难度非常大。自“公投法”颁布至修正前的14年间,至今尚无一个经由该途径在最终投票中获得通过的公投案。但是,新修正的“公投法”第12条则将门槛大幅下调,规定连署人数只达到提案时最近一次“总统”、“副总统”选举选举人总数1.5%以上即可立案。这样一来,通过该途径发动公投的难度大大降低。

  其四,途径四的可能性。单单从程序上看,倘若“行政院”要发动公投,在目前民进党全面执政,且绿营在“立法院”占多数席位的有利条件下,发动该类公投变得相对比较容易。从现实角度看,“行政院”和“立法院”通过相互配合来发动一些表面上属于岛内议题、实则关涉两岸关系议题的公民投票,是有可能的。

  五、新修正“公投法”生效后的影响与隐患

  “立法院”院会三读通过“公民投票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后,蔡英文随即在脸书发文表示,“过去极受争议的公投审议委员会正式被废除,公投立法多年以来的诸多缺陷从此走入历史”,“打破鸟笼、还权于民,这是人民做主的历史时刻”。⑫过去“公投法”所设定的诸多限制,现在均被取消,尤其门槛大幅降低,加之可以电子连署,使得公投风险大幅增加。

  (一)对岛内政治发展的影响

  修正后“公投法”将公投门槛大幅降低,虽然可以更加彰显民众的直接民主权利,但也增加了新的政治、经济、社会风险。门槛下调后,公投的提案、连署和通过,变得相对容易很多,任何议题都可能被拿来进行公投,会造成社会经济资源的巨大浪费,激化社会矛盾,民粹主义更加泛滥。

  第一,或致政府能力下降。西式自由民主体制的最大缺陷之一就是政府能力不足,台湾属于西式自由民主体制,本身也存在这一问题。这次“打破鸟笼、还权于民”⑬,其结果必将导致权力下沉。在政府能力原本就不足的情势下,权力下沉会使政府能力不足问题“雪上加霜”。因为以往的“公投”是“鸟笼公投”,法理上赋予人民的权利并未在现实中真正得到落实,权力仍集中在政府手中的时候,政府就存在能力不足问题。现在“还权于民”得以实践,无疑会使政府能力不足问题进一步加剧。伴随而来的,就是政府管治社会、驾驭对抗、化解矛盾的能力日趋下降,这会给台湾当局带来一系列治理体系和能力上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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