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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浙江“醉驾”新规看依法科学施刑
http://www.CRNTT.com   2019-11-01 11:23:05


  中评社北京11月1日电/据人民网报道,2019年10月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浙江省人民检察院、浙江省公安厅印发了《关于办理“醉驾”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浙高法〔2019〕151号,以下简称《纪要》),对新形势下如何依法有效治理“醉驾”进行了创新探索,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

  该纪要核心要点如下:(一)规定了血液酒精浓度为100mg/100ml以下的,公安机关可自行处理。(二)明确规定了8种不得缓刑的醉驾情节。(三)醉酒驾驶汽车,无所列8 种从重情节,且认罪悔罪,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可以依法适用缓刑。酒精含量在 170mg/100ml 以下,认罪悔罪,且无所列8 种从重情节,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四)规定了缓刑、不起诉或者免刑、不移送审查起诉的具体适用条件。浙江政法机关的这些新思路、新举措,突出对犯罪行为进行具体区分,对于严重的犯罪行为从严打击,对于轻微犯罪行为从宽处理,体现了罪刑相当、罚当其罪、科学施刑的刑罚要求,彰显了法治精神,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示范意义。

  “法与时转则治,治与世宜则有功。”就是说法律的惩罚要符合社会现实形势的需要,轻重合宜;一味重责、重典,是为“恶法”。“醉驾入刑”已长达7年有余,虽然获得了一定的治理效果,但是由于存在着定罪和量刑“一刀切”的情况,近年来使得“醉驾”案件数量跃居我国刑事犯罪案件第一。是否一旦有了醉驾的行为就需要被刑事立案起诉,以及量刑的幅度如何裁定,都值得引人深思。

  一、“醉驾入刑”的来源

  “醉驾入刑”第一案为“孙伟铭醉驾案”,被告孙伟铭于2008年12月14日中午饮酒,并于下午五点左右先后与4辆机动车撞击,造成了严重伤亡后果。孙伟铭案的判决结果在法学界引发醉驾入刑的大讨论。此案及同类案件同时也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为了响应民意,同时遏制“醉驾”引起交通事故的情况继续恶化, 2011年“醉驾”被纳入了刑法处罚的范围,只要达到了“醉驾”标准,一律按照刑事犯罪立案。诚然,“醉驾入刑”后,“醉驾”的情况稍有缓和。但是据国家统计局资料显示,“醉驾入刑”后,由“酒驾”“醉驾”引起的交通事故数量虽然呈现出了下降趋势,但总量仍然不小。仅仅在2019年上半年,全国共查处“酒驾”“醉驾”90.1万起,其中“醉驾”17.7万起。与此同时,7月31日,最高法公布了2019年上半年全国法院审判执行数据,在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排在第一位。由此可见,“醉驾入刑”虽然起到了一定遏制酒后驾驶的情况,但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也不是遏制酒的唯一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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